吉林规定吸毒者须到公安机关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30日01:18 东亚经贸新闻

  东亚讯(记者 单立国)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政府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据了解,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冰毒)、吗啡、大麻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持有罂粟种子将受处罚

  《通知》要求,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或者大麻5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抗拒铲除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少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幼苗或者非法运输、买卖、存储、使用罂粟壳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禁走私或者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数量较大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吸毒者须到派出所登记

  《通知》指出,凡吸食、注射毒品的,必须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交出毒品和吸食、注射的器具,限期戒除毒瘾;对拒不登记,继续吸食、注射毒品,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送强制戒毒所强制戒除。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或者通风报信,违者由公安机关或者文化部门视情节分别予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拘留、罚款处罚。具有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必须认清形势,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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