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民警驾车肇事可追究其上级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30日03:5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 王鹤 通讯员 张雷、叶雄)民警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依法处理外,还将追究肇事民警、相关领导的党纪、政纪、警纪责任和所在单位责任。昨日,广东省公安厅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正式发布了广东省公安厅第8号令——《广东省公安机关涉警交通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省委常委、公安厅厅长梁伟发参加会议。梁伟发强调,省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要按照十七大提出的“三个最大限度”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8号令”

  一、民警驾驶

机动车发生致人重伤或死亡
交通事故
逃逸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二、民警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重伤或死亡交通事故、民警负有同等责任以上的,给予延期晋升警衔、或警衔处分、或行政处分。

  三、民警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民警负主要责任以上的,给予直接责任领导延期晋升警衔、或警衔处分、或行政处分。

  四、民警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不依法依规处理的,视情对直接责任领导给予延期晋升警衔、或警衔处分、或行政处分。

  五、因为领导教育、检查、监督不力,造成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本地区年内涉警交通死亡事故多次发生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到省厅作检讨,视情取消当年省厅对地级以上市公安工作年度考核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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