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工程师跳槽法律烦恼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30日11:50 法制周报-e法网

  《一位高级工程师跳槽的法律烦恼》后续:法律专家为工程师鸣不平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记者 肖山

  本报10月29日题为《一位高级工程师跳槽的法律烦恼》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搜狐网、新浪网、腾讯网等都作了醒目的转载。(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11月25日下午,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的多位法律专家齐聚北京,就报道所展示的案件相关问题召开了“劳动者权利保护及不正当竞争研讨会”,为工程师董先生的遭遇鸣不平。

  董关中原是山东某动力机械公司生产管理部长,他和公司签订有保密承诺书,规定董先生在辞职后2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2006年2月,还在合同期内的董先生向公司请辞,未获准,他便在家等待消息。但此后董先生未见公司安排工作,也未再收到工资和其他待遇,他便跑到北京一家公司谋职。

  董原所在单位遂以董先生违反合同为由,将董诉上劳动仲裁庭,并向法院两次起诉董侵犯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

  董关中告诉《法制周报》记者,一方面他原所在公司主张他还是公司的职工,另一方面他却生活无着落,连生病和手术都无人管。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著名刑法学家周光权教授认为,一家公司动辄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自己的员工诉上法庭不合适。(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他透露,在司法实践中,不少企业为了阻止自己的员工辞职,或者为了打压竞争对手,喜欢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对员工施加压力,甚至不惜将员工送进监狱。

  “但事实证明,绝大多数所谓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最终都不了了之。”周光权教授解释,因为刑法上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规定了很严格的条件,通常情况下,企业在无足够证据证明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很难真正追究员工的责任。

  这位专家认为,就董先生的情况而言,他还不构成对原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提到董关中的遭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海淀法院副院长王成用了“要吃饭”三个字来概括。(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这位专家认为,企业在用人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员工的生存问题,不能只顾自己的人事利益而忽略员工的正当权益。王成教授认为,董先生原来的公司以他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如果真如董先生所言,二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那么当地法院径直驳回诉讼请求就可以了。

  本案中,董先生原来所在公司和他有过一次劳动仲裁,仲裁庭最终裁定董先生继续履行合同。(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对此,著名经济法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新华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董先生只要向单位提出了辞职,不管单位是否同意,辞职30天后,劳动关系就宣告解除。在仲裁时,董先生应该直接主张解除劳动关系。

  提到董先生原来所签署的保密和竞业禁止承诺书,黄新华教授认为,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合同应该公平,也应该有利于人才流动,如果企业规定员工有竞业禁止义务,就应当给予补偿,否则,员工没有义务遵守这个承诺。

  著名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黎建飞教授的话则更直接,他认为,提前30天通知单位是解除劳动关系的唯一条件。只要劳动者有辞职意愿,劳动者就可解除

劳动合同。(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他对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合同表示不解:“如果劳动者不愿意去上班呢,你莫非要派两个法警每天押着他上班不成?”

  谈及竞业禁止,这位曾经供职于劳动部的专家认为,这一制度最重要的是要有补偿。“有补偿才有就业限制,无补偿就无限制,这是基本原则。”黎建飞说,“董先生原来所在的单位没有给予补偿,凭什么限制他再就业,难道不让他吃饭吗?”

  黎教授告诉记者,即便现在一些国家的竞业禁止条款,也多对高级管理人员和有特殊身份的员工,并且禁止年限一般为2年,像董先生这样的情况很罕见。(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他举例说,在深圳曾发生过一起案件,有个公司以补偿1元的代价限制员工的再就业,结果法院判这种竞业禁止无效。(3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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