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员工工龄“归零”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2日11:30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有些企业采取辞退员工或者要求员工辞职等做法,让员工的工龄“归零”,这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否会导致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僵化?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如何衔接?在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之际,针对一些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让员工工龄“归零”违反法律规定

  症状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些企业采取辞退员工或者要求员工辞职等做法,使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

  诊断

  法工委负责人表示,这些做法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用人单位采取这些做法,有的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误解,有的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的是企业少数人借此谋取自身利益。这些把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的做法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处方

  法工委负责人指出,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形式上改变劳动合同,也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症状

  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人认为这是“终身制”、“铁饭碗”,会使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僵化。

  诊断

  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因病、因伤不能胜任工作等特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处方

  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了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是劳动者违法违规的或者因病、因伤等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是经济性裁员。这些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一样的。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铁饭碗”,不会导致用工制度僵化。

  过渡期劳动关系如何衔接

  症状

  关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如何衔接的问题,法工委负责人也做了解答。

  诊断

  他表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根据这一原则,劳动合同法作了三项过渡性规定:一是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二是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三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是,本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法施行后,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处方

  据介绍,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也将作出司法解释。(本栏稿件均据新华社12月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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