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业单位留有空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3日19:10 新华网

  对事业单位留有空间

  小王2006年进入某中央新闻媒体单位工作,属于“事业聘用”性质。最近,身边的朋友都开始议论《劳动合同法》,小王也想弄明白新法对自己有没有影响。

  比起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反应,事业单位在过去几个月中的动静不算大,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三千万事业单位人员不受影响。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将适用于大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只是在其规定中留有一定余地。

  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人员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比照

公务员制度来管理,主要是一些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第二类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劳动法调整;第三类是正在试行聘用制的以科、教、文、卫系统为代表的事业单位,这类人员的聘用关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处于法律调整空白。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这种条文安排,被专家比喻为“先请出去,再拉进来”。这样规定,既解决了本法与现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解决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无法可依的局面,也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留下空间。

  据了解,在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是否把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纳入调整范围存在较大争议。由于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正处于改革之中,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编制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各方面体制并未理顺,因此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需要较大的灵活性。

  而从深圳传来的消息表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或将成为事业单位改革的推动力之一。按照深圳市人事局11月8日下发的《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要求,全市近2000家事业单位在今年12月31日前,要和在编人员全部签订聘用合同,取消行政级别。

  据悉,此次转制涉及该市事业单位近10万人,包括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实施之前(2004年8月1日前)入编的工勤人员,还有合同签订工作开展期间经人事部门备案新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其中,事业单位党政一把手的聘用合同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其他人员的聘用合同则与单位法人签订。

  对于在中央新闻单位工作的小王来说,《劳动合同法》对他的影响究竟如何,将在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深入之后才会显现出来。受访专家表示,目前在实际操作中若出现争议,法院仍将参照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办案。

  法律规避推动法律完善

  法律无法避免漏洞,法律之间也不可避免可能存在冲突,但法律也可以通过修订、释法、判例等途径来不断完善。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规避的行为,也推动了对法律的修补和完善。

  “尽管《劳动合同法》存在一些技术上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可以通过相应的措施来完善弥补。”常凯表示,这些措施可能包括由国家立法机关、国务院、相关部委和地方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实施细则及规章、文件。可以肯定的是,相应的配套措施将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出台。

  通过相应的配套措施来完善法律,在国际和国内的司法实践中都是常态。与《劳动合同法》一样广受关注的《物权法》,目前也有呼声要求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等配套措施。

  也由专家指出,光靠一部《劳动合同法》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还需要更多地利用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力量,工会和职代会要代表职工维护自己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此外,《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必须辅之以有效的、措施得力的监督检查。专家认为,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为主及有工会和经营者组织协同参与的监督检查,是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基本执法力量,

  常凯认为,从国际上来看,劳资关系的平衡主要靠工人成立工会,劳资双方协商谈判,甚至要工会组织行动来协调包括涨工资、福利待遇、辞退、裁员等问题。但在我国现有国情下,首先是要解决劳动合同的制度问题。国家规定最低标准、规定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要求,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大家能够有所遵循,能够相对比较平衡。

  但不可否认,建立健全法规、完善配套制度,以保障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履行自身职责,是大势所趋。

  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各种争议和规避,有关部门也有所预料。2007年10月,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曾撰文指出,要抓紧完善配套的法规制度。对现行涉及劳动合同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对其中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或废止;对需要制定新的配套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法定程序抓紧制定,并确保与本法同步实施。

  该文同时称,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认真分析研究《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及早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

  可以预见,对法律的规避与法律的不断完善,此消彼长或将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常见的一幕。(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董瑞丰)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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