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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提出建立能源生态环境补偿机制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4日14:5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4日电(记者杨成军 江国成)据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4日介绍,中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能源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能源开发和加工转换项目所在地的政府应当制定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规划,相关企业应当承担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的责任。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家积极优化能源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支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发展清洁、低碳能源。 征求意见稿要求国家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国家鼓励发展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依法实行激励型的价格政策。对国家限制发展的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产品和服务依法实行约束型的能源价格政策。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将设立节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农村能源等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国家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技术、能源加工转换和输送技术、能源清洁和综合利用技术、节能减排技术及能源安全生产技术等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 征求意见稿要求国家推动城市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农村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推广利用小水电、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国家鼓励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荒山荒丘、滩涂、盐碱地等不宜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种植能源作物,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生物质能源产业。 《能源法》起草组3日在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上公布了上述征求意见稿,并从本月起至明年2月1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共分15章、140条,包括总则、能源综合管理、能源战略与规划、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能源供应与服务、能源节约、能源储备、能源应急、农村能源、能源价格与财税、能源科技、能源国际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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