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次明确城管执法机关职责权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4日22:21 BTV《直播北京》

  《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

  记 者:李丹

  摄 像:楚健

  女播:【导语】

  今天,市政府法制办宣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办法首次明确:城管,能管什么,怎么管!

  【正文】

  【同期】市法制办副主任 王金山

  【正文】《办法》首次明确了城管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规定了14类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在处罚权中,园林绿化管理、城市河湖管理等7项赋予了城管执法机关“有关处罚权”,这意味着城管执法机关在对此类违法问题进行执法时,可能还会联合其他执法部门一起进行。擅自建立非机动车停车场、非法运营小公共和人力三轮车,以及未经批准运营出租汽车都纳入了处罚权限。

  【同期】北京市城管局法制处副处长 张旎

  【正文】此外,处罚中涉及没收生命活物的,《办法》中也规定了对应的处理条款。

  【同期】北京市城管局法制处副处长 张旎

  【正文】《办法》规定,城管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诉、申辩。当事人陈诉、申辩所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城管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诉、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要求听政而且符合听政要求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涉案金额个人达到1000元以上,企业达到3万元以上的案件可以向城管执法机关提出听证请求。今后,城管部门遇到流动商贩,可以约定在适当的区域范围内共同管辖,弥补了以前地域管辖的管理漏洞,在制度上实现对流动违法行为的无缝隙管理。《办法》规定,城管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这也是本市首次将回避制度明确写入城管执法办法。记者李丹、楚健报道。

  【字幕】园林绿化管理、城市河湖管理等,城管执法机关具有“有关处罚权”

  擅自建立非

机动车停车场、非法运营小公共和人力三轮车,未经批准运营出租汽车城管执法机关具有处罚权。

  城管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诉、申辩。

  当事人陈诉、申辩所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城管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诉、申辩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要求听政而且符合听政要求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涉案金额个人达到1000元以上,企业达到3万元以上的案件可以向城管执法机关提出听证请求。

  城管部门遇到流动商贩,可以约定在适当的区域范围内实施共同管辖。

  城管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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