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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实施在即 企业频打擦边球炒员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5日01:15 信息时报
虽然劳动保障部门不停宣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企业用工的自主权并不会造成影响,“无固定期限合同”也不是所谓的“铁饭碗”、“终身制”,可随着新法实施日期——明年1月1日的临近,仍有不少企业冒着被查处的风险作出一些企图规避新法的举动,本报近期每日都能接到不少类似的报料。除了以前出现过的将长期岗位置换成劳务派遣岗和“买断工龄”的做法外,一些企业已开始尝试通过不与年底前合同到期员工续约、将未到期短期合同收回重签长期合同的方式应对。 1 合同期内突遭辞退 经济补偿分文未得 日前,记者接到三名工人投诉,称海珠区X威滑轨有限公司老板李某今年下半年来,陆续炒了20多名员工。而其中一名蔡勤志为公司服务了7年4个月,属合同期内被炒,至今得不到分文补偿。据蔡勤志介绍,今年9月15日,他和同在一个模具班的谢计勇、韦汉才同时接到口头通知,说公司将取消模具班,这意味着他们将被“炒鱿鱼”。9月17日,三人果然收到了《离职申请表》,在第一栏离职类别上已被勾了“辞退”。离职原因一栏则写上了“因厂内调整,取消模具班”字样。“我在公司做了7年多,不知为什么偏偏这个时候突然被炒,按现今《劳动法》规定,应该赔偿我7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一共14250元,但至今也没拿到分文。”老蔡等三名工人反映,下半年以来,公司有20多名员工陆续被炒。 2 仍有企业将老员工置换成劳务派遣工 而来自天河某国有建筑企业的老潘则与老蔡等人有着截然不同的遭遇。他透露,他们企业大约有五六百工人,大部分员工的合同都是到12月31日到期,面临一个重签问题。可就在这样一个关键的时期,“企业却出了政策,1986年9月30日之前的固定工,合同就不变;1986年之后的员工,满了十年或者是快到十年的员工要续约,就得签劳务派遣合同;不满十年的,就不用。”正好处于1986年9月后进入单位的老蔡很无奈。 3 合同这边到期企业那边炒人 在本周一场由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专场咨询会上,来自国有企业广州××储运公司的老员工谭锦岗也碰到了自己的问题——一直工作表现尚可的他,却突然接到了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的通知。而截止到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时,他已经在该企业内连续服务了33年之久。 他告诉记者,他的劳动合同是10月31日到期,企业在10月28日的时候告知他们,不再续约,虽然企业也给了他们一些经济补偿(按各人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了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是老谭他们并不愿意。“这么大年纪了,都已经是40、50人员了,让我们到哪里去找工作?”来自该企业的多名员工表示道。 而谭先生的遭遇,并不仅仅是个案。来自广州市一家国有服务业集团流×宾馆的马先生等数十人遭遇了同样事情。“如果是因为单位效益不好也就罢了,可企业每年的赢利状况非常不错,这样还向员工下手,实在有点说不过去”,马先生气愤的向记者表示。 4 未到期合同收回重签 1年期骤然变3~5年 明明是合同今年年底方才到期,可近日来公司人事经理却突然要求所有员工将合同上缴重签,而合同约定的期限也从以往的元旦至12月31日修改成了今年的12月1日至3年后的11月30日。“原来一年期的合同一下子变成了3年期,甚至5年期的长期合同”,来自天河区小新塘地区一家企业的小李对公司的这一做法有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其实我们企业的待遇和工作环境应该还是很不错的,但公司的这一举动还是让不少熟读了《劳动合同法》的同事抓住了‘痛脚’,那就是希望在新法实施前赶签一份不受两次签约后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约束的长期合同。”小李告诉记者说。 按照新法的规定,该法实施后,企业只能与同一员工签定两次固定期限合同,而第三次签署时需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比如2008年后企业与小李连签两次一年期合同后,到了2010年便需签无固定期合同)。但新法同时规定,对于该法实施前已经订立的合同,采取过渡性保护。即须等该合同到期后签署新合同时,方才计算签署固定期限合同的次数。(比如2007年12月~2010年11月的合同,只需等到合同到期后,2010年续约时方才被认定为首次签约,即便届时一年一签,而员工在公司服务期如未满十年,就需等2012年合同到期后,方才可与企业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部门 违规做法已叫停 据介绍,对于目前阶段有关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的规定,在国家《劳动法》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中都已经有了明确。 即提前解除需按员工每服务期满1年补偿一个月经济补偿金,而对于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如对象是1986年9月30日之前进入的国企固定工,也需按同一规定支付补偿金,而对于其后的员工,则暂不需支付。“但这并不代表企业就此便有了大范围的不与合同到期员工终止关系的理由,对于一些企业的这一做法,我门已经予以叫停,且已经制定了应对这一问题的办法,上交市政府批准”。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谢迎建向记者表示。 而对于企业将未到期合同收回重签,将短期合同改变为长期合同的做法,应该说企业的做法是符合《劳动合同法》主张劳资双方签署长期合同的立法原意的。但前提是双方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定,不能一方采取胁迫、威逼的方式推行。时报记者 熊佳焰 王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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