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学英:我看妥善处理涉检上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5日11:50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柳学英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社会转型期隐藏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作为承担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涉检上访案件,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多数群众涉法涉检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自身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从检察职能范围看,当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种种矛盾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破坏经济秩序、贪污腐败和执法、司法不公等方面。要妥善处理群众诉求,必须着眼于诉求产生的根源,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根本、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

  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了一大批贪污腐败分子,为国家挽回了大量的经济财产损失,体现了我党根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进一步规范办案执法行为,及时治理检察执法中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严禁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办案,坚决纠正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查封、冻结、扣押款物;严禁不文明办案,坚决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的问题,对群众颐指气使、生冷硬横等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以及滥用检察权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另外,检察机关还要切实抓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围绕履行检察职能,发挥检察机关办案和监督的治本作用,抓好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

  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

  要充分发挥批准逮捕和公诉的职能作用,对盗窃、抢夺、抢劫等常见的侵财犯罪,涉黑、涉恐、涉毒、杀人、爆炸等恶性案件,始终保持快捕快诉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积极参与打黑除恶,打击影响社会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等弱势群体切身利益、危害工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青少年犯罪坚持从教育、感化和挽救出发,对初犯、从犯、偶犯和轻微犯罪案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捕、公诉方式改革,积极开展“青少年

维权岗”活动;探索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配合,不断建立健全社区防控机制,服务地方党委、政府稳定工作。

  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行使刑事立案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滥用刑事追诉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等问题;依法行使侦查活动监督职能,追捕追诉漏罪漏犯,监督纠正违法冻结、查封、扣押款物、违法取证、刑讯逼供、滥用和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等问题;依法行使刑事审判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等裁判不公问题。对量刑偏轻、以罚代刑及职务犯罪普遍轻刑化现象要依法予以纠正和遏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公正司法的法治理念;同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行使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超期羁押、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等问题。

  发挥控告申诉检察职能

  信访是现阶段人民群众表达自身诉求利益的主要渠道,是体现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检察机关应当妥善处理群众信访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能,是切实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手段。

  要切实疏通群众诉求渠道,充分化解社会矛盾,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必须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强化首办责任制,做好登记、管理和协助息诉工作。对来信来访要认真审查,力求反映的问题具体实在,人证物证俱全,不断提高举报、控告和申诉案件的质量。坚持做好群众来访的日常接待。二是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监督机制,强化检察机关办案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制约,实行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三是要坚持“两刑”案件有案必办制度。认真办理好每一件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切实做到维持有理,纠正有据,赔偿及时到位。同时,还要做好联合接访工作。

  总之,检察机关要依托法律监督职能,认真履行检察权,服务大局,服务和谐,及时、合理应对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在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深化认识,提高自觉性和解决群众诉求的能力,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基础上注意方法的系统性、科学性,注意经验和效果的总结,不断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11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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