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接投诉五日内须与单位交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6日01:31 金羊网-新快报

  单位没工会可申请加入街道或镇工会

  新快报讯 (记者 吴璇 实习生 涂莉 通讯员 穗仁宣)《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昨日再次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提交的修改稿补充了许多维护职工权益的条款,其中包括:职工在其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单位工会反映,要求处理。单位工会应当自收到职工要求之日起五日内与单位交涉。

  《修改稿》在新增条款中明确了职工投诉机制。职工在其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单位工会反映,要求处理。单位工会应当自收到职工要求之日起五日内与单位交涉。单位工会认为单位侵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应当要求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工会不作处理的,职工可以向单位工会的上级工会反映。上级工会认为单位侵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应当责成职工所在单位工会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自行受理。

  《修改稿》规定,职工因依法组织、参加工会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职工本人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单位给予职工本人上年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未建立工会的单位职工,如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如果要加入工会组织的,怎么办?本办法为此专门增加条款,对申请参加工会的作出特别规定: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其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或者镇的工会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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