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规定因入工会被炒可索赔双倍年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6日03:5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文远竹 通讯员 穗仁宣)职工因依法组织、参加工会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职工本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单位给予职工本人上年年收入两倍的赔偿,并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提交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草案修改稿)》补充了许多维护职工权益的条款。

  该办法明确,职工在其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单位工会反映,要求处理。单位工会应当自收到职工要求之日起五日内与单位交涉。单位工会认为单位侵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应当要求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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