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今年KTV版权费不知该交给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6日04:44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李燕 实习生 吕也青

  昨天,有媒体报道称,“《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于本月初正式实施。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正在全国七省一区建设‘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这套系统……具备按歌曲播放次数收版权费的功能”。

  对此,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徐淑萍表示:“到目前为止,上海的行业协会以及骨干企业都没有收到官方的通知,因为种种争议,上海市KTV企业今年的版权费(包括词曲、图像在内)到现在都不知道交给谁。”

  KTV版权收费争论了近1年,4日媒体报道称,文化部首次针对卡拉OK节目制作颁布规范,给所有纳入卡拉OK经营场所的歌曲规定了技术上的标准。

  此次实施的《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要求卡拉OK节目必须为在中国内地出版发行过的音像制品、已经在中国内地电视台公开播映过的歌曲。目前,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正在全国七省一区(四川、河南、云南、湖南、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建设“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这套系统具备按歌曲播放次数收版权费的功能,为版权收费提供了技术支持。

  针对《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徐淑萍表示,到目前为止文化娱乐行业协会没有收到官方通知,就是否按歌曲播放次数收版权费问题,徐淑萍表示,上海并非首批试点区域。“市文广局只在今年7、8月份,就卡拉OK管理服务系统的技术对口衔接问题在全市KTV企业进行了调查,之后便没有进一步的行动。”徐淑萍说。

  “之前版权局公布的是按照包房数进行收费,现在文化部又要求按歌曲播放次数收费,我们究竟听谁的呢?”徐淑萍表示,由于没有官方的通知,目前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对于缴费标准问题持观望态度。

  2006年8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

  焦点

  画面版权费没有合法收费主体

  早报记者 李燕 实习生吕也青

  KTV版权费用近年来备受争议,争议的范围仅仅围绕歌曲的画面、图像部分。

  此前词曲部分已经由音著协代为收取。据悉,从2001年起上海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便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代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收费的范围包括全市卡拉OK、交谊舞厅、音乐餐厅、音乐茶座、迪斯科舞厅等文化娱乐经营单位,主要征收词曲方面的著作权费用。收费标准是在《协议》签订时约定的,从当年起使用费每年递增30%,去年上海KTV企业缴纳给音著协的词曲方面的著作权费用为40余万元。

  “但是《协议》2006年12月便过期了,之后音著协方面没有人与我们或者本市的KTV企业联系协商此后的缴费问题”,徐淑萍说,“而涉及图像方面的版权费,目前还没有合法的收费主体也无法缴纳。”

  最终造成的局面是,备受争议的画面版权费没有合法缴纳主体而无法缴纳,而本已正常缴纳的词曲版权费也因此受阻。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徐淑萍昨天向早报记者表示,“我们(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也很无奈,没有《协议》我们就无权代收版权费,KTV企业也不知道该向谁缴纳版权费!”

  经过几年的探讨推进,“上海现在是今年的词曲版权费都不知道怎么交,更别提画面的版权费。”徐淑萍无奈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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