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买房人无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6日08: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准备结婚的秦平夫妇正沉浸在有了房子的喜悦中,却意外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称卖给他们房子的唐秀是用伪造的公证书将房子过户给他们的,现在真正的房东来要房子了,秦平夫妇以“第三人”的名义上了法庭。昨日上午,金牛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宣判,秦平夫妇取得房屋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因此秦平夫妇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自己的房子,被情敌私自卖掉

  事情发生在2001年。成都市民王敏出国前交往的男朋友名叫陈勇,两人一直居住在王敏家中,2001年,王敏移居美国,房子留给陈勇住。王敏出国后,两人的感情出现裂痕。很快,陈勇跟新结识的唐秀恋爱并同居王敏家中。

  过了一段时间,陈勇因病去世,房子一直由唐秀住着。王敏在成都工作的姐姐知道这件事情后不答应了,“唐秀凭什么住我妹妹的房子啊?”于是要求唐搬走。唐秀知道房子保不住了,于2006年7月火速将房子卖给秦平夫妇,并且办理了房屋的过户手续,房产证载明的所有权人也变更为秦平的名字。

  伪造公证书,房子卖了30多万

  王敏知道房子被 “情敌”卖了后,2006年11月,她委托姐姐向金牛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唐秀和买房的秦平夫妇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件事情就牵涉到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卖房子需要房屋所有权人出面,于是事情变得一波三折。唐秀为了顺利卖掉房子,伪造了一份公证书,公证书上称房屋所有权人王敏是一位丧偶的60多岁太婆,膝下有三个儿女,她是王敏的二女儿,老大和老三都放弃继承母亲的遗产,因此她是唯一合法的继承人。唐秀正是拿着这份公证书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把王敏的房子卖了30多万元,此后就人间蒸发了。

  法院认定:善意买房人没责任

  法院根据王敏的申请,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所对被卖掉的房子进行估价,估算的价格是27.6万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查明唐秀是用伪造的公证书去办理的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并且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登记,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唐秀无权处置王敏的财产,因此应该对卖掉王敏房子的行为承担责任。

  在诉讼请求中,王敏要求秦平夫妇与唐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法院认为,秦平夫妇取得房屋的行为是善意的,并且给付了合理的价格,房屋已经依法登记,王敏无权要求秦平夫妇赔偿损失。因此,法院判唐秀支付王敏27.6万元损失。

  (文中人物系化名)陈太富金牛法记者李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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