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存在的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6日18:01 中国新闻网

  三、存在问题

  (一)供电质量方面的问题

  在275家受检供电企业中,发现供电质量方面问题35例,占检查出问题总数的41.7%;涉及受检供电企业31家,占受检供电企业的11.3%。主要表现在供电企业自查报告反映的供电质量数据与检查结果不符,与供电企业向社会的承诺存在差距,不能体现用户受电端的电能质量真实情况。

  一是少数供电企业未开展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如新疆和田电力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监测工作,对外公布的居民受电端电压指标无法反映真实情况。甘肃省兰州市农电公司、古浪县电力局、民勤电力局未开展用户端电压合格率的统计分析工作。

  二是部分供电企业电压监测装置数量不足。如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应设置电压监测点900个,实际装设176个,电压监测装置数量明显不足。陕西地方电力(集团)公司、海南电网公司所属部分供电企业及宁夏中卫供电局等5个受检单位也不同程度存在上述问题。

  三是个别供电企业电压监测仪故障率较高,缺乏技术检测。检查结果显示,重庆南岸供电局电压监测仪故障率较高,电压统计结果准确度较低。陕西省西安供电局、渭南供电局未开展电压监测装置的定期校验工作,无法保证电压监测装置准确度。

  四是部分供电企业电压监测点未按照《通知》要求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如山西省太原供电分公司、大同供电分公司和运城河津供电支公司,电力监管机构无法核对当地电压监测装置情况。

  五是部分供电企业供电可靠率、电压合格率统计结果可信度不高。检查结果显示,安徽省合肥供电公司在计算可靠性指标时少算停电时间或停电户数,致使供电可靠性数据不准确。广西南宁供电局、内蒙古电力公司锡林郭勒电业局等9个受检供电企业电压合格率指标报表数据与电压监测仪数据不一致。福建省将乐县、仙游县供电公司没有将城镇和农村供电可靠率分开统计,而是按农村供电可靠率统计口径统计,供电可靠率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是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或偏远地区,供电质量较差。如内蒙古呼伦贝尔陈旗农电局陶海变电站、东乌珠尔变电站2007年5月10千伏电压合格率分别为72.9%、56.4%。青海省大通县、刚察县供电公司,湖南省怀化电力集团芷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社塘坪供电所等7个受检供电企业存在类似问题,实际电能质量与国家规定差距较大。

  (二)供电服务方面的问题

  在275家受检供电企业中,发现供电服务方面问题17例,占检查出问题总数的20.2%;涉及受检供电企业17家,占受检供电企业的6.2%。主要表现在部分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不规范,处理故障抢修、投诉等记录不准确,信息披露不及时等。

  1、少数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工作单填写不规范,无法核查各环节办理时限。检查中发现,福建省建阳供电局、顺昌县供电公司等6个受检供电企业未如实填写用户办理用电档案记录,均存在答复用户供电方案的时间早于用电申请时间的现象。

  2、少数供电企业实施停、限电未按规定提前公告。检查中发现,湖南省怀化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中供电分公司在2007年3月份15次计划停电通知记录中,仅有3次提前7天通知用户。青海省贵德县供电公司在停限电通知方面,存在超时限问题。河南省郑州供电公司上街供电局计划停电通知存在盲区,部分用户未能及时得到停电通知。

  3、少数供电企业报修抢修记录不规范,无法核实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少数供电企业未统计抢修人员到达现场时间或统计失真,有的故障修理工作单开工时间早于派员时间,有的报修处理没有到达时间记录。湖南郴电国际郴州分公司在2007年4月的28次抢修记录中,有6次到达现场时间没有记录。四川省南充顺庆供电局也存在上述类似问题。

  4、部分供电企业人为减少投诉数量,不能真实反映投诉处理情况。有的供电企业在处理用户投诉过程中,对供用电双方责任的划分界定存在一定偏差,人为放大用户责任,忽略自身过错;有的供电企业没有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监督机制,处理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部分投诉处理质量不高。检查中发现,东北电监局2006年共接到投诉举报55例,其中18%是在当地供电企业未得到解决的问题,在供电企业有关报告中却表明已经处理完毕或没有接到投诉。

  (三)供电市场行为方面的问题

  在275家受检供电企业中,发现供电市场行为方面问题25例,占检查出问题总数的29.8%;涉及受检供电企业25家,占受检供电企业的9.1%。突出表现在个别供电企业乱收费,违规供电,相当一部分供电企业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垄断问题严重。

  1、违反国家节能减排规定,违规供电问题时有发生。检查中发现,少数供电企业在办理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等业务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节能减排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国家明令要求停止或限制供电的单位,执行不力,违规供电问题时有发生。如山西、陕西、宁夏、内蒙4省(区)交界地区的供电企业对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未达到排放标准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违规供电。山西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情况下,以自备电厂名义向其所属的高耗能企业供电。同时,未执行国家2004年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实行的差别电价政策。

  2、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开放程度不够,市场垄断问题突出。从现场检查和用户投诉举报情况看,供电企业主多混同和利用垄断地位实行行业保护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目前,大部分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仍然集中于供电企业的关联企业,市场垄断程度较高。有的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相关信息提供不全面,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得到充分体现;有的供电企业利用供电方案审批、设计文件审核、竣工检验和装表接电等环节,设置市场壁垒,直接或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和产品,挤占用户利益。

  检查中发现,湖南长沙电业局在电力监管机构已经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另行设立“二次许可”,要求从事电力工程的外来施工队伍必须与发包工程单位建立挂靠关系、取得长沙电业局颁发的《进网施工安全合格证》、并交纳安全风险保证金2万元,而且规定每年年检一次。

  3、部分供电企业向用户推荐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给用户受电工程带来质量隐患。部分供电企业对国家电监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准入有关规定执行不力,给用户受电工程带来潜在的质量隐患。

  检查中发现,山东省威海供电公司、淄博张店供电部、烟台供电公司芝罘区供电部、聊城供电公司向用户推荐无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北京市丰台、大兴供电公司所辖区域内存在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施工企业未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情况。

  4、部分供电企业执行电价政策不到位,收费随意性较大。检查中发现,辽宁省大连供电公司普兰店农电局杨树房营业所,对执行农村电价用户收取城市建设附加费。四川省达州市电力公司在电费算费中,未正确分摊线路变压器损耗,增加了用户电费支出。四川省电力公司下属供电企业在电网建设和改造中,10千伏配电网投入资金比例偏低,存在向用户转嫁电网建设和改造成本,让用户建设本应由供电企业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公用供电设施,让用户承担本应由供电企业承担的公共供电设施建设费用等情况。

  5、部分供电企业未能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国家规定的供电信息。检查中发现,贵州省电网公司剑河县供电局、宁夏银川供电局等3个受检供电企业未对国家规定的供电信息进行披露。河北省正定县供电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够全面、披露的信息没有及时更新、时效性差等问题。

  此外,在自查方面,275家受检供电企业中,发现自查方面问题7例,占检查出问题总数的8.3%;涉及受检供电企业7家,占受检供电企业的2.5%。主要表现在有的供电企业对《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学习宣传不够,企业职工甚至领导不能正确区分电力监管强制性规定与电力企业行业自律的性质;有的供电企业未能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供电自查工作,自查报告不符合《通知》要求;有的供电企业未能按照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和文件,如实回答有关提问。

  如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和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对于2006年供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认真组织整改,也未制定整改措施,使2006年检查存在的问题在2007年检查中依然存在。广西隆林县电力公司和广西百色市电力有限公司未提交自查报告。内蒙古呼伦贝尔电业局未向陈旗农电局转发《通知》,陈旗农电局未开展自查工作。四川盐边县电力公司及三州地区部分供电企业未按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工作。

  四、整改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275家受检供电企业,要根据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对照《通知》要求,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其他未受检的供电企业,要在本次自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员工教育,自觉接受监管,切实提高供电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供电市场行为。

  (一)彻底纠正虚报、瞒报供电质量数据问题,切实提高供电质量

  供电企业要在加大电网投入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供电质量管理体系和监测体系,细化供电质量管理,完善供电质量指标统计方法,加强停限电时间统计。要按照国家规定,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科学设置电压监测点,并向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全面真实反映供电可靠率和电压合格率,彻底纠正虚报、瞒报供电质量数据问题。要认真落实考核制度,定期进行供电“两率”统计分析工作,切实促进“两率”的进一步提高。

  (二)进一步改善供电服务

  一是要规范办理用电业务流程,加强时限管理。供电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办理用电业务流程,简化报装手续,在提高服务水平的同时,注重对用电办理程序各环节的监督,确保办理用电业务符合时限要求。二是要严格按规定发布停限电公告,进一步规范停限电程序。供电企业要切实解决未按规定时限进行停限电公告等服务问题,杜绝无故拖延送电、随意停电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供电企业要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分析制度,明确处理时限、责任区分和处理办法,将投诉处理工作纳入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

  (三)树立市场意识,进一步开放用户受电工程市场,杜绝“三指定”和乱收费问题

  供电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的自主选择权,及时纠正和杜绝用户受电工程中的“三指定”问题,树立市场意识,平等对待市场主体,进一步开放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禁止未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施工企业进入用户受电工程施工,实现用户受电工程的市场化。同时,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纠正检查中发现的收费不规范行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多收、错收或乱收费等问题,要认真整改。

  五、监管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城乡配电网建设改造力度

  要进一步加大城乡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力度,认真解决配电网中的薄弱环节,提高配电网互供能力与设备健康水平,不断满足城乡发展的电力需求,为促进我国城乡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创造条件。

  (二)积极贯彻国家关于节能减排政策,遏制供电企业向高耗能高排放企业违规供电的行为

  积极贯彻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的发展,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取消各地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产品的优惠电价;推行国家节能调度政策,优先调度节能发电机组发电;抓好电力需求侧管理,进一步促进供电设施节能降耗,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违规用电。

  (三)规范供电延伸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

  针对用户产权电力设施故障检修、日常维护等供电延伸服务中收费项目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建议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或收费标准,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加快主辅分离、主多分开的改革,制止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关联交易

  加快供电企业主辅分离、主多分开的改革,制止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关联交易,规范供电市场行为,从源头杜绝用户受电工程中的“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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