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披露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特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7日08:18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彭于艳

  城镇建设领域日益成为商业贿赂犯罪“高发区”。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今天透露,从全国检察机关查处的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来看,当前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存在六大突出特点。

  国家公务员和县处级以上要案多

  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主体,往往涉及主管城镇建设项目的党政领导干部,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市政建设等部门领导,以及房管、村镇建设、房地产开发、建设施工等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据统计,今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涉及国家

公务员1613人,占立案人数的35.5%。其中,党政领导340人,建设部门286人,土地管理部门209人,其他部门778人。查办县处级以上要案597人,占立案人数的13.1%。

  涉案范围广 发案环节多

  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主要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所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等领域和土地管理、城镇规划、市政建设和建筑企业等行业、部门。主要发生在项目规划审批、市场准入、土地出让、工程招标投标、验收和监管等环节,以及征地拆迁、工程建设、材料设备采购、资金管理、资产评估等环节,并且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单位所属工程建设领域居多。

  据统计,上述方面的案件占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64.7%。

  作案手段多样 隐蔽性强

  主要表现为:有的在帮助企业审批项目变更、提高工程造价过程中收取好处;有的通过在招投标业务中帮助建筑企业搞串标陪标、违法转包分包,或向中标单位介绍劳务施工队等,从中收受贿赂;有的则利用掌管质量监督、预算、决算等职权,进行权钱交易。

  同时,贿赂名目和方式也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借逢年过节或者婚丧嫁娶之机收受“红包”、“礼卡”等,接受邀请进行旅游考察,在建筑承包方报销发票,接受承包方提供的免费装潢、购买建筑材料,以提供专家服务名义收取所谓的“信息费”、“好处费”,以干股分红形式收受贿赂等,隐蔽性很强。山东省青岛市规划局原局长张志光为掩盖受贿事实,授意其表弟与行贿人伪造工程承包合同,以“工程款”、“转包费”等名义收受贿赂300万元。

   多头行贿受贿突出 窝案串案多

  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呈现群体性趋势,多头行贿和受贿现象突出,并集中在工程发包环节、承包方增加工程造价和结算工程款等环节,办案中经常遇到“抓一个,带一串”、“挖一案,带一窝”的情形。

  如浙江省杭州市检察机关从一行贿人入手,挖出某公司行政处原处长等7人在承揽通信工程建设中收受贿赂犯罪窝案,涉案金额160余万元。广东省增城市检察院从一起涉嫌骗取1.3亿元巨额国家土地补偿款案件中查处了涉及6件6人的商业贿赂犯罪窝案串案。湖南省长沙市检察机关依法查处了涉及13件13人的城镇供电工程建设领域窝案串案等。

  作案时间长 涉案金额大

  城镇建设领域项目往往资金密集,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涉及环节多,相对于其他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其持续时间长,作案次数多,涉案金额大。

  据统计,今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5万元以上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大案3039件,占城镇建设领域案件总数的71.7%,平均个案金额达15.5万余元。

  犯罪后果严重 危害性大

  据分析,主要危害:一是导致土地出让、城市规划、建筑等领域管理混乱,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造成

房价居高不下,群众反响强烈。二是造成土地资源、规划设计、项目审批等管理失控,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非法低价批租土地、违规审批建设项目和规划设计,一些建筑企业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得工程项目,造成工程建设质量隐患。三是直接影响了投资环境,严重破坏城镇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甚至形成“不送礼,就没有工程”的潜规则,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表示,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副局长殷某涉嫌受贿案等20件重大典型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挂牌督办,促进和带动了整体办案工作开展。

  本报北京12月6日讯

  相关链接

   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典型案例

  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受贿案1995年至2004年,胡星在担任云南省昆明市政府规划管理办公室主任、昆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昆明市政府市长助理、昆明市规划局局长、昆明市副市长、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项目承建等方面为云南大潮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企业及个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计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的住房一套。2007年7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胡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受贿案1994年至2005年,赵詹奇在担任浙江省杭州市交通管理局局长、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杭州萧山机场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副组长、浙江航空投资公司总经理、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交通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为有关企业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计人民币560万余元、美元7.6万元、新加坡币1万元。2007年7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赵詹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原党委书记冯斌受贿案2000年至2003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冯斌利用担任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党委书记并主管基建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在承揽工程方面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8万余元,美元1500元。2007年9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冯斌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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