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新规:员工有权拒绝强迫加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7日08:28 台海网

  台海网12月7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李玉燕)明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不能再随意安排员工加班了。厦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时管理,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用人单位若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得以此为理由解雇职工。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大幅加班的单位,可向劳动部门申请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

  《通知》要求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国家标准工时制度,保障职工休息和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必须申请执行 “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在强调加班要以劳动者自愿为原则、且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基础上,首次对“特殊工时制”的最长工作时间和最长加班时间作了具体的规定——— 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日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小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同时,《通知》对在校学生、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孕期及哺乳期的女职工等人群的加班,进行了更加人性化的保护。

  政策解读

  【关键词一 正常加班】正常加班每天不得超3小时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短时间加班的,在与工会协商,并征得职工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日最多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安排职工延长工作的这部分时间,单位应按《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或者安排补休。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用人单位也应按照国家标准工时制度的规定,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对于一些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要连续作业的岗位,应实行“多班工作制”,灵活安排轮班生产。如通过扩招员工,实行“四班三运转”等办法,以确保职工 “每周至少有一次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关键词二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灵活性岗位员工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高级管理人员 (指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中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2.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司机、秘书;3.外勤、销售业务人员;4.实行工资与工作量挂钩的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5.实行工资与工作量挂钩的机场、铁路、港口、仓库等部分装卸人员;6.安全保卫、非生产性值班人员;7.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特殊工作岗位。

  【关键词三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季节性强的岗位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因工作性质需要连续作业、连续休息的职工;2.生产经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生产一线人员;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呈现明显淡旺季的企业的生产一线人员;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安排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职工;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关键词四 “劳动合同”】加班应在劳动合同中体现

  《通知》在对各类加班时间做出详细规定的同时,指出: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时,加班情况应事先在 “劳动合同”中给予体现。同时,《通知》还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提出了特别要求,以维护在校学生、未成年工及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五 申请】用人单位该如何申请

  《通知》对“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申请进行了规定,并把审批范围由原来的“企业”扩大到了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根据规定,在厦中央直属企业及省属国有企业欲实行特殊工时制的,需分别报国家劳动保障部或省劳动保障厅审批。而厦门市属企业及思明区、湖里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欲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可直接报厦门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其他用人单位经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可直接登录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xmldbzj.gov.cn),查看相关规定,下载相关表格,进行网上申报。在用人单位递交完整、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后,劳动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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