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遭恶意诉讼?他索赔2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8日02:04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陈世国

  通讯员 康志强

  本报讯 因房屋侵权纠纷,定居菲律宾的蔡某被定居香港的蔡某龄告上石狮法院。当法院最终裁定蔡某龄告错人后,蔡某反告蔡某龄恶意诉讼,诉称为了应诉往返中国与菲律宾20多次,花费了大量金钱,以此为由索赔22.5万元。

  昨日,记者从石狮法院获悉,蔡某一审败诉,已向泉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蔡某,现在菲律宾经商,蔡某龄在香港务工,两人祖籍都在石狮,双方是否亲属关系,因与案件无关,无从知晓。

  蔡某龄宗族在石狮莲塘村遗留下来共计28间老房屋。按照1952年由晋江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蔡某龄是共有产权人之一。近年来,这些老房屋已经全部被翻建成新房屋,而蔡某曾为其中两间翻建出资。

  蔡某龄认为蔡某将那两间房拆除,并占用地基另行翻建,于2003年7月28日向石狮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蔡某停止侵害并归还土地使用权。

  法院认为,蔡某不是“土地房产所有证”上的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且经过翻建的新房屋尚未确认房产所有权人,因此蔡某作为该案被告不适格,也就是说,蔡某龄告错人了。蔡某龄不服,再次提起上诉。2006年7月31日,泉州中级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裁定。

  但事情并没有到此了结。今年8月21日,蔡某以恶意诉讼为由,将蔡某龄告上法庭,索赔22.5万元。蔡某称,为了应诉,他在诉讼期间共往返于中国与菲律宾高达20多次,耽误了工作不说,还在交通、住宿上花费了大量金钱。

  主审法官认为,无论何种诉讼,必然存在胜诉方和败诉方,但并非原告败诉即可认为原告是恶意诉讼。恶意民事诉讼应指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恶意提起,其意图在于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或使被告在诉讼中由于司法机关的判决而遭受损害。在这起房屋侵权纠纷案中,蔡某龄之所以会败诉,是因为认识上不足,向错误对象主张权利造成的,并非主观上的故意。同时,蔡某认为由于蔡某龄恶意诉讼造成他经济损失,缺乏依据,应属于他行使自身应诉权所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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