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出台居民申请停热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8日08:36 新华网

  新华网哈尔滨12月7日专电(记者 梁冬)日前,哈尔滨市出台《城市供热热能损耗补偿费标准》,明确将申请停热用户交纳的热能损耗补偿费统一为20%,标准同时提出,要求停热的用户必须具备分户供热条件、不能危害其他公用设施、不得影响他人供热等三项条件。

  多年来,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的停热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没有标准,各企业收取比例不一,从收取总热价30%到50%不等,导致供用热双方矛盾突出。

  为统一标准,减少争议,近日哈尔滨市特出台了城市供热热能损耗补偿费标准》规定,供热期要求停热的用户,须在开始供热前的30天内提出申请,经供热企业审核通过后,向供热单位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新《标准》同时要求申请停热用户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用户供热可以独立控制,即完成分户供热的用户;不能影响他人供热;不能危害楼内其他公用设施。据此,哈尔滨市刚入住没有经过一个供热期的新房、一楼和顶层等居民住房不得申请停止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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