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矿事故责任人最高将获开除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9日07:38 新华网

  新华网西安12月8日电(记者郑昊宁 石志勇)记者从陕西省政府获悉,明年1月1日起,陕西将严格追究煤矿生产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将获开除处分。

  陕西省政府11月出台、明年起实施的《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布置、不落实责任、不监督检查的,给予通报批评;发生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以上非法煤矿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级以上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现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时,也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的行政处分。

  按照规定,国有煤矿发生较大事故的,给予主管副矿长行政降级处分,矿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上级煤业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发生重大事故的,给予主管副矿长行政撤职处分,矿长行政降级处分,给予上级煤业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主管副矿长、矿长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给予上级煤业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给予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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