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防止国有资产流失4大做法揭秘(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0日01:01 正义网-检察日报
河南防止国有资产流失4大做法揭秘(组图)
检察官在审查案卷

河南防止国有资产流失4大做法揭秘(组图)
检察官锁定证据

  看点

  司法实践中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比较突出,其中尤以刑事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最为严重。这些现象引起了河南省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自2003年下半年河南省检察院出台《关于支持、提起公益诉讼的若干意见》以来,河南省各级检察机关围绕“保护国有资产”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挽回国资损失 检察机关积极行动

  2007年8月,河南省济源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石某失火一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济源市法院在判处石某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同时,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82万余元。

  2007年3月,石某在济源市蟒河林场不慎将草木点燃,扑救无效后逃跑。经鉴定,这次火灾造成经济损失82万余元,但被害单位并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济源市检察院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代表国家要求石某承担其失火行为造成的国有财产损失。这是河南省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国有资产的一起典型案例。

  由于受“重刑轻民”思想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比较突出,其中尤以刑事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最为严重。这些现象引起了河南省检察机关的重视。2003年下半年,河南省检察院下发了《关于支持、提起公益诉讼的若干意见》,重点将涉及到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并对提起诉讼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2004年4月,河南省检察院召开的民行检察工作会议首次提出,要用民事行政检察手段解决公诉、反贪工作中存在的民事责任追究问题。

  此后,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该省各地市级检察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洛阳市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实施“民刑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规定》;漯河市检察院与国资部门配合,采用向国有资产流失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的形式,追回国有资产;开封市检察院2005年以来初查、审查国有资产流失案97件,发出检察建议134份,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

  结合办案实践 四种做法成效明显

  日前,河南省检察院主管民行检察工作的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专访,详细介绍了该省各级检察机关近年来依法保护国有资产的主要做法。

  做法一:对于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经济损失,受损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民行部门协助起诉部门,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05年5月,洛阳市涧西区检察院在审查关某、孙某贪污案时发现,关某利用职务之便,与财务人员孙某合谋贪污某公司公款1170万元,其中包括返还小浪底建管局付给中信重型机械公司合同预付款628万元。由于小浪底建管局和中信重型机械公司对该笔款项的具体权属问题有争议,无法明确由谁主张权利,但这笔欠款的公款性质毫无疑问。为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涧西区检察院决定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终法院依法支持该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在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关某、孙某刑罚的同时,判决二人连带返还国有资产628万元。

  做法二: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于检法两家认识不一,法院只审理刑事部分而不审理民事部分,或对民事部分判决有误的案件,民行部门以检察建议方式监督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2004年3月,孟津县检察院审查李某盗窃案时发现,李某盗窃变压器的行为不仅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而且给某村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该村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孟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法院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对民事赔偿部分不予受理。后经多次交换意见,孟津县检察院依法对此案进行监督,以检察建议形式建议法院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程序审理。法院最终接受建议,判令被告人李某赔偿受害方修复被损坏变压器的支出1504元。

  做法三:对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民行部门如果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通过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等民事手段,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责任。

  2004年,洛阳市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涉嫌贪污案,在侦查阶段依法追缴了李某的财产,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李某突然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依法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李某的继承人要求归还李某的财产。了解上述情况后,洛阳市检察院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李某亲属的思想工作,阐明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只是由于其死亡的原因而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代表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李某侵占国家的财产,依法应当归还国家。李某的继承人最终不再要求返还财产。

  做法四:对于由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损失的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中没有解决相关的民事责任追究问题,检察机关积极介入,通过各种民事手段追回国有、集体财产。

  登封市检察院在排查案件时发现,水务局原局长刘某因挪用公款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所挪用款项全部用于自己开办的煤矿。该款在检察卷宗和法院判决书中均没有退赃和追缴赃款情节,且涉案单位对此事长期无动于衷。当时刘某开办的煤矿正要交易转让,转让成功就可能对国家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对此,登封市检察院及时与交易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通过出示判决书和相关证据的方式多次说法说理。最后,相关当事人将涉案款项退交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检察官说法

  虽然河南省检察机关在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由于我国具体法律规定不完善,相关部门对一些问题仍然存在争议。河南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曹世聪说,检察机关的职责就是对国家法律的实施进行全面监督。

  曹世聪认为,从我国现有国情看,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仅是检察机关承担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和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对中国特色检察权的完善。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曹世聪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应该”而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仅仅规定,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可见法律未明确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义务。建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在不起诉案件中,应包含被害人依法主张权利和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内容。检察机关在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经被害人请求,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期间内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项:一、向被害人道歉;二、具结悔过;三、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的财产或非财产的损害赔偿。检察机关在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曹世聪建议,对“疑罪从无”的案件,如果现有的证据能够形成民事诉讼意义上的“优势证据”,应当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民事手段追回被告人侵占的国家、集体财产;在贪污、挪用公款等案件中,应当规定犯罪行为获益者的返还责任;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由检察机关对于严重侵害国家、集体、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既能有效利用现有司法资源,又能避免无人主张权利而导致的权利丧失。

  本报记者 高传伟 通讯员 原丽玮

高传伟 原丽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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