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型费:烫手的山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0日14:20 民主与法制时报

  烫手山芋的“租型费”

  “租型费,对一部分原创出版社来说,是个烫手的山芋。手里拿着它觉得自己吃亏了,但扔了它又舍不得,觉得更亏。所以,只好一边按照三部委的规定收取核定的租型费,一边又在申诉这种租型费的规定不合理。”12月2日,在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召开的“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投标工作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一位民商法领域的权威专家一语道破原创出版社质疑招投标改革方案中最敏感的部分。

  租型费,是针对原创出版社向非原创社提供教材模本而引申出的概念。在引入招投标改革之前,租型和租型费的概念就已经存在。招投标改革实施后,原创出版社一旦没有中标,只能将自己研发的教材交给已经中标的非原创社去大量出版,供学生使用。并未开发教材但中标的出版社向原创社索要模本,相应的他们付给原创社的版权使用费被称为“租型费”。

  “租型费是3%至4%,黑白和彩色印本不同,哪种印本适用哪个费率,都在三部委的文件中有硬性规定,我们只能遵守。”赵所长对记者说。原创社对这种硬性规定的不满缘于这大大压缩了原创社的利润空间,却在无形中增加了中标非原创社的利润空间。

  赵所长举例说:“教材研发的前期投入很大,要请专家讨论、编写、修改,要培训教师,成本高,但教材利润返回的周期长。如果没有中标,那么研发一套教材只能收获3%至4%的租型费,可是非原创出版社由于没有前期投入,在同等条件发行时,利润比原创社要高出七八倍。这相当于费了心血研发的人反而收获小,没有投入资金和精力的人反而收获大,不公平。”

  不仅如此,原创社在参加11个省市的招投标时还发现一个让他们不理解的竞标条件。按文件规定,80余家原创社只能参与自己研发的教材投标,不能对不属于自己研发的其他教材竞标,而非原创社却可以对所有的教材进行投标。这导致原创社因研发某套教材,反而缩小了可竞争的空间。

  招投标实施后,赵所长说,原创社不得不派出11路人马在11个省市分别竞标。但由于非原创社大多具有地方出版集团的背景,在地区招标时有优势,因此初来乍到的原创社往往出师不利。几个“战场”惨败下来,原创社一年收获的租型费远远不抵研发教材的前期投入。入不敷出,原创社哪有条件和积极性再去研发修订新的教材呢?

  赵所长说,原创社和招标办以及与非原创社的矛盾越积越深,最后发展成四川省的招投标风波。但风波过后,招投标办法中增加了一条,就是原创出版社必须向中标的出版社提供型版。在招投标开始前,原创社要与招标办签署协议,同意授权租型。“明年如果招投标在全国推行,那我们可能只有退出教材市场,因为越来越难做下去。”赵所长说。

  对于租型费的抱怨,制定该规则的三部委并非没有耳闻。国家发改委体制改革司副司长王强说:“有一点应该明确,行政性的租型出版迟早会被取消。”王强表示,试行办法中没有采用“租型”字眼,就是想淡化教材的租型出版。而经过11个省、市、自治区的试点,主管机关也发现这项工作看起来简单,实际上非常复杂。

  教材市场仍沿袭计划经济

  招投标的最终目的是教材降价,那么第一轮、第二轮招投标实施后,中小学教材降价效果如何,教育部、发改委等部委对此没有正面回应。南京市一家出版机构的负责人杨先生用了四年时间进行调查,写成一份拟呈三部委的分析报告。杨先生发现,在11个试点地区,通过招标方式教材平均降幅8%,只有江西省降幅高达16%以上。而在非试点地区,教材平均降幅为11%,北京、天津地区降幅为13%至15%。

  如果上述数据客观,那么教材出版的招投标改革的效果并未如人所愿。这其中的原因,和我国教材价格管理制度以及招投标实施都有关系。

  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社长周安平说:“我国对于教材价格的管理实行核准制,就是由物价部门统一核价。2006年发改委和新闻出版总署规定,不招标地区教材价格在物价局核准基础上平均降18%左右,而招标地区在中准价基础上降5%,幅度小于前者。这是招标地区课本价格反而高的原因。”

  发改委的价格降幅指标让招投标方式再受质疑。既然物价部门可以核定教材价格,那么用直接的降价代替招投标的间接降价是否更有效?对此,发改委体改司王强副司长在11月21日召开的教材招投标座谈会上明确回答:“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工作,在2008年如期全面推开,改革目标和任务都已经明确,不是回答改不改的问题,而是研究如何改得更好的问题。”

  对于教材出版改革中的阵痛,在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召开的专家论证会上,行政法学专家提出,用招投标来扩大竞争,达到降价目的,初衷是好的,招投标方式本身也没有问题。但是,在谁来组织招投标、谁有权利参与投标、原创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怎么来实现这些问题上,现行改革方案还不完善。

  多位法学家经过论证认为,原创社享有专有出版权,这是私权利,应由平等的民事主体自行协商处理。政府不应以公权力的手段来实现原创出版社和非原创社之间的权利转让。政府组织招投标时,投标人应是专有出版权人。原创社之间,或者已经从原创社手中取得此权利的出版社参与竞标。教材降价的实质就是企业让利于学生,但这种让利应是企业普遍地承担社会责任,而不是一部分企业让渡利益,一部分不让利。专家建议三部委完善招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说到底,教材市场目前还处于计划经济阶段。招投标的方式,是以形式上的平等来实现非市场化的竞争,这只能是权宜之计,不能当成制度化的建设。”一位法学家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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