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首个政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规定 追究不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18:4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长春12月11日消息(记者刘源源)吉林省首个政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规定颁布。今后,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将受到追究。吉林省政府副秘书长马勇明说,这次出台的一系列办法和规定,强化了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规范了他们的从政行为,对于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绩效评估行政问责 政府提高效能、塑造形象的有效工具

  政府绩效评估起源与上世纪初的美国,它用科学、规范的评估方法,以项目或工作目标等形式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过程、实绩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上世纪80年代后期,绩效评估作为新公共运动的一面旗帜,在发达国家蔚然成风。

  而行政问责,则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现代行政管理制度。绩效评估是管理方式,行政问责是监督手段,二者相辅相成,是当今许多国家实施政府再造、落实政府责任,改进政府管理、提高政府效能、塑造政府形象行之有效的工具。

  75项重点工作列入绩效评估 较差等次难逃行政问责

  这次吉林省政府颁布实施的政府绩效评估,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领导评估与社会评价、平时评估与年终评估、跟踪评估与察访核实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对全省75项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另外还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等。其中涵盖了自我评估、半年评估、跟踪评估、年终评估、结果反馈等六项内容。

  绩效评估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将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实行奖优罚劣和行政问责。

  吉林省人事厅厅长吴文昌表示,评估结果将和与2007年度公务员考核优秀比例挂钩。一般等次以上的部门将适当提高优秀公务员等次比例;优秀等次部门将获得一次性奖励。评估结果还将与行政问责相结合。对评估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部门将按照《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实行行政问责。

  43种行为成为问责重点 突出行政首长问责

  这次出台的《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将事关民生等重大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43种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对一年内被问责两次以上,打击报复投诉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等行为,从重处理。

  而对于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个人擅自决定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失误造成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拒不执行政府决定和未能按期完成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的行为,都在43种之列。

  《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还突出了对行政首长的问责。

  规定只要发生列举的43种行为,首先对所在单位行政首长进行问责;对经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行政首长要负直接责任;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行政首长要负直接责任。

  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将被追究

  吉林省监察厅厅长高金祥表示,《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弥补了省内现有法律监督和纪律监督的不足,使未触犯法律、违反纪律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有了追究责任的依据。

  《办法》规定,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人员,将按情节轻重给予告诫,或者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等方式进行问责。对严重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要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监察机关作为行政问责的受理投诉机关,对负有行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调查处理,同时也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责成任免机关调查、处理。

  吉林省政府副秘书长马勇明告诉记者,与其他省市已出台的行政问责办法相比《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具有问责行为系统全面,责任划分明晰,问责程序具体,操作性强等特点。其中在问责行为归类、责任划分、问责程序规定等方面都有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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