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行机动车条件不具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2日06:00 深圳商报

  广东未出台针对灰霾限行机动车方案

  限行机动车条件不具备

  【本报广州电】(深圳报业集团驻广州记者古国真通讯员粤环宣)针对昨日有广州媒体报道“为应对灰霾广东已出台限行机动车方案”的消息,广东省环保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陈光荣当即作出澄清,广东省从未出台针对灰霾对机动车实施限行的方案,目前全省21个地级市空气质量总体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不具备实施机动车限行的条件。

  陈光荣指出,针对灰霾实施机动车限行目前国家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仅在当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状态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也规定:只有在城市大气质量超过警报限值时,县级以上政府可作出市区某些街道路段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决定。

  监测显示,广东21个地级以上市空气质量总体达到国家二级标准,最近几天的监测日报也显示,广东绝大部分地区空气质量保持良好,没有达到警报水平,不具备实施机动车限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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