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价格显著上涨应及时提醒经营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2日07:37 华龙网-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 刘芳芳)昨天,市物价局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制定的《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市物价局会对经营者发出提醒告诫: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价格举报问题集中或者呈上升趋势时;出现社会集中反映强烈的价格、收费问题时;价格、收费政策出台或者变动时;季节性、周期性价格或者收费行为发生时;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醒告诫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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