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向国家分红比例确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3日03:19 燕赵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记者韩洁)记者11日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等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的配套管理办法近日相继出台,标志着中国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明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其他收入。

  《收益收取办法》规定,应交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3年后再定。

  这些企业将在财政部和国资委的共同监管下,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中国烟草总公司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直接审核,按审核结果办理交库。

  财政部还发布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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