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定大学生不得私自在校外打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3日15:10 扬子晚报

  晚报讯 记者昨天从上海市教委了解到,今后,本市高校大学生除非经学校勤工助学机构同意,学生不得私自在校外打工。

  以往,除了一部分学生是通过学校勤工助学机构推荐找到校外打工机会外,还有一部分学生是通过朋友、亲戚介绍或是从社会招聘渠道找到的打工机会。后者在用工中,一旦发生金钱或其他纠纷,则学生的合法权益较难受到保障。

  此次,上海市教委转发教育部、财政部等最新出台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规定。今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此次管理办法明确了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法律责任,在薪酬上,也有了具体标准。根据规定,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记者张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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