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必须确定科学分配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5日02:00 中国青年报

  廉租房和商品房该混设吗

  住房保障是对特定社会阶层实施的帮助和救济,不是一种全民福利。为避免保障对象的模糊或过于宽泛,确保廉租房真正起到“雪中送炭”的效果,必须确定科学的分配政策。

  我国的住房自有率超过了80%,这一比例远远超过世界平均水平。这说明当前我们面临的问题不是缺少可购买的住房,而是缺少廉租房、公房。目前,中国的出租房屋仅占住房比例的15%,廉租房的比例更低,目前全国只有33万套,根本无法公平分配,满足需求。

  12月13日,王伟强教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政策必须解决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准入门槛,谁有资格申请到社会住房,政府要制定科学的、完善的、可行的审查标准;二是运营方式,是政府建房,还是包给开发商,还是发动社会力量来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一定量的社会住房,应当确立一个明确的制度;三是退出机制,保障性住房在性质上是用于解决特定对象的公共资源,必须实行动态管理,当受益者经济状况改变以后,要退出来让其他低收入者受益。此外,政策应该分短期和长期,由于实际住房有限,申请者必须排队等候,有时可能要等上好几年,在此期间国家应对其发放补贴。

  王伟强不赞成集中为低收入群体修建廉价住房,尽管这可以在短期内满足大量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但多年后也许会形成贫民窟,导致社会歧视和治安等很多问题。这在许多国家都有教训,前不久法国骚乱就是由此引起。

  王伟强认为,英国实行的在商品住宅中适配社会住房的政策可供我们借鉴。政府在给开发商审批土地时,将社会住房作为一个附加条件,就像基础设施一样强行要求供给。

  实际上,这项政策在我国一些地区已有探索。如山西省在今年8月出台规定,今后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应分别按建筑面积10%和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但也有人担心,将廉租房和商品房混设,将来在同一个小区中,不同社会阶层对物业服务、周边服务场所需求不同,可能会由此产生矛盾。

  为低收入群体保障住房资金短缺不是惟一问题

  早在1998年,《国务院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就提出了建立廉租房社会保障体系的设想。1999年国家建设部出台了《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然而时至今日,我国为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性住房覆盖面仍是远远不够。

  到底难在哪里?一些官员习惯于将其归因于资金短缺。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的一位官员不久前说,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公共财政支出严重缺位。在我国公共财政支出中,只有廉租房明确要以公共财政资金为主,而其他涉及住房保障的支出并未纳入财政预算之中。

  只有纳入财政预算才能为低收入群体谋福利吗?其实政府手中还有很多其他资源,如土地审批、政策倾向等。但除强化政府责任以外,住房政策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政策作为支持,比如目前我国个人收入还远未实现规范化、透明化,中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亟待建立。华高莱斯首席分析师殷冬明分析说,只有建立于全国性统一的个人信息动态数据库,并且跨越了工商、财税、银行、劳动等条块分割的框架,才能建立科学的廉租房分配制度。

  还有一个不能忽略的问题是户籍壁垒。目前的廉租房制度是由地方政府主导实施的,各地方政府因为财力有限,很难将各种福利制度普及至外来务工人员。加之农民工等不具有当地城市户口的人群具有流动性大、数量众多的特点,也为地方政府实施各种福利政策制造了很多困难。但这并不是永久将这部分低收入群体排除在各种福利制度之外的理由。李强认为,各级政府应该有计划地逐步配合中国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适当考虑吸纳那些流动性不大的非城市当地原住家庭。例如,在过去5年中一直居住在某一城市,尽管收入比较低,但工作相对稳定的家庭,当地政府可以考虑给予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资格。

[上一页] [1] [2]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