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两家公司挂全职 单位可解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7日14:37 生活新报

  解读《劳动合同法》

  目前,兼职成为社会中越来越多人的选择,也成为普遍现象。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一个人是否能一身兼两职或多职呢?这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呢?或者有更新的规定?且听律师为您读案并解难答疑,并提出他们的相关建议。

  案例一:

  2005年10月,王某与昆明市某音响厂签订了全职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销售部经理,主要负责该公司某音响超市的经营管理(包括进货、销售、售后服务等)。在同年12月,王某又应聘于某家电超市担任公司销售部经理,后家电超市与音响厂在同类商品的销售上,因王某同时负责两家企业的销售而对音响厂的经营造成重大损失,2007年1月,音响厂作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通知了王某,王某不服,向昆明某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

  律师说法: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胡刚律师认为: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全职和兼职方面都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而王某同时都是在两家公司担任全职工作。首先,王某(特别是作为公司高级职员)不能同时在两家有同类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这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次,根据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新的《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后,即使王某不是公司高级职员,但只要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明确提出,劳动者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以看出,新的《劳动合同法》并不只是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作出了更加完善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也作出了相应规定,这充分体现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平衡权利义务、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

  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案例二:

  粟小姐是即将毕业的计算机专业大四学生,由于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所以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点至12点在一家全国连锁超市销售化妆品;周六、周日给某计算机培训中心担任培训员。随后又与另一超市达成协议,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18点至22点在该超市担任收银员。因新的劳动合同法涉及劳动者同时与多家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粟小姐担心相关用人单位因此终止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汤光仁律师认为,粟小姐对该问题不需有太多的担心,因为粟小姐所说的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是规范全日制用工的模式。但是,粟小姐的情况按照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是非全日制劳动用工模式。首先,该模式没有补偿问题的相关规定;其次,粟小姐后来订立的合同也没有影响前面合同的履行;再次,对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可以无条件解除。此外,因为非全日制合同的不稳定性,以及对相关权益保护(如社会保险、补偿、合同续签等问题)的不完善,建议粟小姐与相关单位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新法实施之际,本报将继续为您开辟《劳动合同法》专栏,关注您生活中或身边发生的涉及《劳动合同法》的事,如果您有什么难题或疑问,都可致电本报热线4190000,本报将请律师为您解读。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