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明年起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8日08:52 河北日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小学2元/天,初中3元/天

  ◇200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规定课程学生教科书全部免费,今年秋季已交纳的全部退还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农村小学生均增加62.5元,县镇小学生均增加47.5元;农村初中生均增加120元,县镇初中生均增加105元

  ◇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教育将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就近入学,免除学杂费并取消借读费

  本报12月17日讯(通讯员王相启记者王玉亮) 从今天召开的全省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会议上获悉,为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2008年,我省将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政策,向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提高财政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推进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我省的中央和省级资金投入将达到33.6亿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将因此享受更多实惠。

  此次政策调整,中央统一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并给予50%奖励性补助。每生每天生活费的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2元,初中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

  我省确定,从2008年春季开学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控制比例为寄宿生总数的23%。寄宿生生活费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由省根据寄宿生人数和县(市、区)财力状况逐年核定,近三年平均人均可用财力在全省排名前30位的县(市、区),除中央财政补助50%部分外,其余50%全部由县(市、区)分担;排名后50位的县(市、区),中央、省、县(市、区)分担比例为50%、30%、20%;其他县(市、区)分担比例为50%、20%、30%。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比例和补助标准,由各设区市或县(市、区)在省确定的最低控制比例和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扩大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比例和调高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设区市或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

  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中央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按照此次完善新机制要求,今年秋季已经交纳的教科书费用将全部退还,按国家课程计算,收多少,退多少,寒假前将完成全部退费工作。

  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除中央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外,省级确定使用的地方课程教科书也全部免费提供,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统一负担,地方课程教材数量按2007年征订数确定。

  2008年,中央将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也就是不分农村、城镇,小学生均300元,初中生均500元,2008年和2009年,每年落实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与基准定额差额的50%。

  2008年全省继续按2005年学生人数测算各级分担资金。测算标准为:农村小学生均增加62.5元,县镇小学生均增加47.5元;农村初中生均增加120元,县镇初中生均增加105元。提高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承担60%部分外,我省继续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确定的比例分担。

  从2007年起,中央提高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测算单价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继续由省级财政按1:1与中央资金配套,对下进行补助,不足部分仍由各县(市、区)、设区市政府负责。

  此外,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我省将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杂费标准执行。免杂费所需资金,除中央奖励性补助外(50%),我省负担部分将实行以市为主,省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

  按照要求,明年各级政府要将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就近入学,免除学杂费并取消借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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