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局长杀害副局长后自首 一审被判处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8日09:23 南方日报

  司法鉴定其作案时并非处于抑郁症发病期,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报讯 (记者/蔡日锦 崔财鑫 通讯员/李伟 刘晓哲)备受社会各界和媒体关注的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宣雄杀害副局长陈振华一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昨天下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宣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陈振华的亲属经济损失350208元。

  局长以为副局长抢占其职位而萌生杀意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30日,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宣雄在组织部门到其单位考察领导班子后,听到有人议论副局长陈振华将要接替他当局长,认为是陈振华抢占其职位,遂心怀不满,并产生杀害陈振华的念头,于是购买了一把扳手藏在其办公室里,伺机作案。

  2007年1月3日上午9时许,宣雄看见陈振华在办公室内值班,便取出扳手藏在身上进入陈振华的办公室,乘陈振华不备之机,用扳手猛击陈振华的头部,致陈振华倒地后,又用扳手打击陈振华的头面部数下致其不能动弹,接着用裁纸刀将陈振华双手腕的血管割断。后经法医鉴定,陈振华属生前被钝器多次作用头面部及被锐器作用双侧手腕致颅脑严重损伤并出血性休克死亡。

  宣雄杀害陈振华并在确定其死亡后,便携带作案工具逃离现场。案发当天,宣雄由其亲属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

  辩护人申请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法院延期审理

  “遂溪正局长杀害副局长”案于2007年5月1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庭上,宣雄的辩护人申请对宣雄进行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

  经侦查机关委托湛江市第三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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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鉴定,宣雄曾患轻性抑郁症,其在本案作案时并非处于抑郁症发病期,作案动机是现实动机,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评定为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院于同年11月5日复庭审理。宣雄的辩护人对以上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对宣雄重新鉴定。

  被害人陈振华的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宣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43184.50元。在本案的审理期间,被告人宣雄的亲属已向法院交来赔偿款55000元。

  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宣雄无视国法,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宣雄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但宣雄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其作案是为了阻止本单位的一名副职接替自己的职位,动机卑劣,且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其罪行显属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宣雄的辩护人提出宣雄患有精神病,请求重新鉴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宣雄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病历资料,显示宣雄曾患有神经官能症、心血管神经症、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等疾病,但并没有患精神病的记录。侦查机关已委托了法定的专门机构对宣雄作案时的精神状况进行了鉴定,并有了明确的结论,该鉴定真实、客观、合法,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宣雄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陈振华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诉讼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其亲属前来探望的误工费、住宿费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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