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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紧盯新法实施动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9日04:13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单芸 昨日,上海市政府召开相关工作会议,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这两个重要法律进行动员和部署。 会议指出,当前,一些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认识还不够全面,产生了一些思想误区。少数企业为规避法律也采取了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做法,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密切关注新问题新情况 会议要求,各个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法人代表,要认真学习这两部重要法律,深刻领会立法宗旨,细心研读具体法律条文。在学法、懂法并立足于守法的基础上,积极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尊重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社会形象的提升。 会议指出,各级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密切关注上述法律实施以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要注意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加大相关社会矛盾的综合化解力度,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警惕“边招工边退工” 与此同时,昨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一场主题为“学好《劳动合同法》,规范企业用工制度”的专题讲座上透露,今年7-11月份,本市企业招退工的整体情况基本平稳。从招工数据来看,与去年同期以及今年上半年相比,今年7-11月上海企业招工情况总体人数有所增长,但是企业批量性招工的人数有所减少;从退工数据来看,7-11月,本市企业退工人数比去年同期以及今年上半年退工的人数反而有所减少。到11月底,本市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6%,比上半年提高6个百分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裘国樑在讲座中提醒劳动者,要警惕企业为规避新法,而可能出现的“边招工边退工”、“合同12月底到期就不续约了”、“为避免长期合同关系而不长期使用同一劳动力”等不良用工行为。 相关新闻 个别单位强迫职工辞职将被查处 早报记者 单芸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少数企业在梳理劳动关系中,由于对《劳动合同法》误解误读,引发劳动纠纷。昨日,上海市总工会发文称:这些企业经过指导、帮助及时化解了矛盾。也有个别用人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规避法律,强迫职工辞职,要求职工转换“劳动用工身份”或违法进行非经济性裁员,引发劳资矛盾的,市总工会将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市总工会还要求各级工会支持和帮助权益受侵害的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总工会将配合劳动法律监督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款再解读 新法实施前未到期合同继续履行 早报记者 单芸 在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行的“学好《劳动合同法》,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专题讲座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裘国樑还谈到《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企业提前解约等方面的规定。 未按时发工资可当即离职并要求补偿 在我国与国际用工制度逐步接轨的过程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将是主要的劳动合同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支付2倍工资。 另外,试用期的新增规定,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试用期也只有在劳动合同期内可以约定,今后要是继续搞单设试用期那一套,那么单设试用期就视同已经订了一次劳动合同期。在谈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时,裘处长表示,新法对劳动报酬及时足额支付做出详细规定。明年新法执行后,企业如果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以要求企业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劳动者还可以即时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企业单方解约多发月工资或提前通知 裘处长还表示,新法在制定对劳动者的解雇保护规定条款时,既延续了我国先行的解雇条件法定制度,又参照了国际关于解雇保护的规则。 新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情形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这是国际通用的解雇保护举措,一般按工作年限长短给予一定通知期。 “若企业不能提前通知劳动者,就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这也就是业内熟称的‘代通金’”。裘处长解释说:“新法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的代通金制度,规定以相当于通知期期限的工资替代通知期的方式,有利于增进被解雇人员的利益、维护工作场所和谐。” 《劳动合同法》如何衔接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正在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连续订立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再次订立固定期合同起始计算。 ■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按新规定应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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