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输了官司律师说:无论如何这个螃蟹吃得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0日01:33 都市快报

  ■“只有交了罚款我的车才能通过年检”追踪

  通讯员 冯伟祥 记 者 杨 丽

  本报讯 去给自己的帕萨特轿车做年检,交警却说,这车有26起交通违法行为,要把罚款全部交掉才能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绍兴的刘先生很郁闷:交罚款和车检捆绑的做法,合适吗?9月14日,他把绍兴市交警支队告上了法庭,要求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的规定,给他的车辆办理机动车辆年检合格手续(快报12日第11版曾作报道)。

  前天,法院判决结果下来了,刘先生败诉。刘先生说,结果在他意料中,他还会上诉的。

  昨天,正在台州出差的曾为本报点评此案的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魏勇强律师获知这消息后,觉得十分震惊,他觉得刘先生这场官司打得好,输得冤,“无论如何,他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对以后国家在此方面的法律规定,会有推动进步的意义。”

  检验归检验,核发归核发

  这场官司的最大焦点是在原被告双方所依据的有关规定。

  被告绍兴市交警支队依据的是公安部7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第34条,交通违法行为没有处理完毕的,不能通过年检。

  而原告刘先生拿出的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和《行政许可法》第16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而且,根据《立法法》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法律效力明显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本案里,法官对上面的争议作了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提到的“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这个说法,实际上是对是否准予检验或如何进行检验的规定,至于检验合格后,是否颁发检验合格标志,并没有进一步明确。

  同时,颁发检验合格标志是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立的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第34条规定,是对颁发车检合格标志行政许可行为的进一步细化,并没有直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到底有没有程序违法?

  本案的另一个焦点是,9月1日,刘先生曾给绍兴市交警支队发去一封申请函,反映自己在车辆年检中遇到的问题,要求纠正错误做法,尽快按规定办理车辆年检合格手续。但交警支队没有回应。原告提出被告程序违法,告被告行政不作为。

  对此,法官认为,被告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行政许可法相关程序规定,原告事后以书面形式向被告反映问题属对自己意见的表达,并不属重新申请之范畴,被告是否回应与本案审理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程序合法性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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