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规定公共场所遛狗最高将罚百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0日11:23 江南都市报

  公共场所遛狗最高罚百元

  有关条例经省人大审议通过 明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报讯 记者郭宁、实习生左怡婧报道:昨日记者获悉,新修订的《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审议已通过,并将于明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禁止在主要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遛犬,若拒不改正,将被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

  每年4月为爱国卫生月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禁止吸烟的场所,在这些场所应当有明显的禁止吸烟的标志。有条件的场所,可以设置专门的吸烟区。

  条例规定,今后,每年4月将定为我省的爱国卫生月。

  公园遛犬不听劝将受罚

  条例还以单独条款的形式对养犬做出了规定。规定在城市市区内养犬,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限制。禁止在主要道路、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遛犬。具体范围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在规定场所以外的地方遛犬,应当及时清理粪便。若在禁止遛犬的场所遛犬或者不及时清理粪便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爱卫会应建立举报制度

  此外,条例还规定,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爱卫会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对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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