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规定"大选"得票前两名差距小于3‰可重新计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0日14:5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20日电 据台湾中时电子报报道,台湾“立法院”今天通过“正副领导人选罢法”修正案。据此,未来台湾领导人选举只要得票最高与次高者差距在千分之三以内时,次高票的候选人可以在七日内向管辖法院声请查封全部或部分投票,并重新计票。

  修正后的“正副领导人选罢法”规定,除将原本规定的百分之二的验票门坎降低到千分之三以外,同时将可提出验票一方限定为次高票者,而非所有候选人。

  并且,次高票者要在七日内向法院提出声请;而遭到查封的选举人名册与选举票,也应由管辖法院在四十日内逐张认定、重新计票。

  修正案还规定,声请查封必须缴纳每票三元新台币的保证金;如果重新计票结果没有改变当选或落选局面时,保证金将不予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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