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号码将成个人社保号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4日08:30 天津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刘铮周婷玉)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

  草案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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