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两部地方性法规明年1月1日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5日07:40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赵明)11月24日,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批准、通过了《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昨日,西安市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这两部地方性法规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出具假婚育证明

  直接责任人员受行政处分

  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建立了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新体制,强化了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与户籍地人口同管理、同服务。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流动人口在商场、集贸市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商场经营者或者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其他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未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机构负责。

  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每季度在现居住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应当自到达现所在地之日起15日内与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婚育证明、生育审批手续的;办理婚育证明时乱收费用的;提供虚假的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出具假婚育证明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擅自取用地下水

  最高可罚款10万元

  依据《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今后,西安城市供水将以地表水为主,在满足城市供水需求和确保地下水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按年度供水调度计划确定的指标取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域;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到达的区域;通过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区域;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区域;重点文物保护区;其他需要禁采的区域等地下水禁采区,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停。一般超采区域;一般文物保护区域和风景名胜区;其他需要限制的区域等地下水限采区内,严格控制地下水取水指标和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得批准需要大量取用地下水的工业和服务业建设项目。

  在城市集中供水区及农村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与取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人工湖泊注水、新建造纸企业以及发电、供热等需要大量用水的工业建设项目,不得开采地下水。西安城墙以内不得新建地热水取水工程和增加地热水取水量。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回灌、雨水渗透等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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