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昨公布新规规范房东收取各类代缴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5日08:42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郑友贤

  本报讯 昨日,厦门市物价局等5个部门正式公布并开始执行《厦门市出租户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暂行办法》。

  按《办法》规定,承租户的公用项目费用需由出租户代收代缴的,出租户应按定价标准收取,且在醒目位置张贴公示以下信息:

  水、电、有线(数字)电视、生活垃圾处理、管道燃气等公用项目的收费标准;总表分表(分户)用水用电数量、缴费金额和分摊公共损耗数量、金额等,以及总表缴费票据;有线电视收视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道燃气的收费情况及缴费票据;物价、劳动保障、供水、供电、广电、环卫、街道等相关单位的查询及投诉电话。

  同时,出租户代收代缴没有出具相应的收条或收据,之前没有进行公示或高于政府定价的(合理分摊损耗部分除外),承租户有权拒付。

  有关人士说,根据规定,居民生活用水是每吨1.8元,根据阶梯计价的原则,超过15吨时每吨按2.3元收取。

  居民用电厦门与全省直供区一样,月用电量150千瓦时以下部分,每千瓦时电价为0.4463元;月用电量151~400千瓦时部分,每千瓦时电价为0.4663元;月用电量401千瓦时以上部分,每千瓦时0.5663元。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