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职工违规操作受伤 单位承担工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5日09:46 华龙网-重庆晨报

   本报讯 (记者 罗强)昨日,重庆市劳动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因为职工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同样要承担职工的工伤赔偿。

  违规操作受伤单位照样赔  

  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重庆市劳动保障局解释,职工因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同样要承担职工的工伤赔偿;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反诉,要求赔偿因劳动者违章操作造成损失,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  工伤职工在统筹区内因治疗、工伤性质认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仲裁等发生的合理交通费,应由用人单位支付,食宿费则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用人单位无相应标准,可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报销标准予以报销。

  疑似职业病观察期不解聘 

  据悉,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院治疗时使用了不属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其费用由工伤职工自己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有权要求单位预先支付医药费。  “疑似职业病人在观察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关系。”重庆市劳动保障局说。 

  若同一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劳动鉴定委员会分别作出了不同等级鉴定,职工可根据不同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待遇实行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等原则执行。

  单位不能代收工伤认定书 

  重庆市劳动保障局表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又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劳动者,若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可以按照正常途径享受工伤待遇。但是,若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不应认定为工伤。不过,当事人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办法处理。 

  另外,当事人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应直接送达申请工伤认定本人,不能交给无权代收的个人,或转交给用人单位予以代收、代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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