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台办公布台湾居民任职大陆仲裁机构所需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6日10:2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26日电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今天上午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法规局副局长张万明公布了台湾居民担任大陆仲裁机构的仲裁员需要具备的条件。

  张万明表示,仲裁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专业性工作,所以自然对仲裁员有一些基本的要求,凡是符合《仲裁法》和各仲裁委员会规定的要求,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是否聘任。

  他说,《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选任仲裁员,其中有几项条件必须符合,当然这些条件符合之一即可,不是同时符合。一是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二是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三是曾任审判员工作满八年;四是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五是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此外,各仲裁委在《仲裁法》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还规定了更加具体的条件,详情可以登陆他们的网站可以查询。

  张万明说,仲裁委员会按照程序自主开展聘请台湾仲裁员的工作,并对外正式公布仲裁员的名单。大陆仲裁机构已聘请的台湾仲裁员,都是熟悉两岸经贸法律事务,在其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业人士。如知名律师、会计师、法学教授等。

  他表示,在纠纷发生后,是否请仲裁员参与仲裁,主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的选择以及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据了解,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台湾仲裁员实际参与了办案,而且效果良好,受到业界的肯定。

  有记者提问:对台征聘仲裁员后,下一步对于加强对台仲裁有什么具体的措施和举措?

  张万明回答,实际上大陆方面增加仲裁机构并增加对台仲裁员的数量,这本身是对涉台仲裁的一个重要举措。当然,除此之外,我们准备考虑采取的措施:第一,进一步加强对涉台仲裁的宣传,要通过各种途径、方式和办法对涉台仲裁进行宣传、介绍,让当事人真正了解仲裁、相信仲裁并愿意选择仲裁。

  第二,我们要向台商介绍和推介仲裁的标准条款,要进一步明确,按照《仲裁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在合同中订立的合同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这种仲裁具有终局法律效力,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使仲裁真正成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

  第三,我们还鼓励各仲裁委员会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加强对仲裁员,当然也包括台湾仲裁员的业务培训,加强两岸仲裁界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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