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树: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8日17:35 中国新闻周刊
王保树: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保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保树

  首先非常感谢会议主办单位允许我参加安全,法制,和谐论坛。安全生产法颁布以来,我们中国的安全生产在法制化方面有了明显了改善,对于保障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很重要作用。应该说安全生产的工作也有了长足进展,当然最近几年的实践也表明企业安全生产,特别是矿业企业安全生产仍然面临很严峻的形势,应该说还面临许多紧迫的问题。

  我觉得安全生产可能既是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的部分,同时也是企业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所以我就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谈一点看法,请批评指正。

  第一,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取自身及其股东最大利益的同时,为其他的利害关系人履行某些社会上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最早是为经济界所共识,传统的理论认为企业如果尽可能高效率的使用资源,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销售它们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有了很大的变化,现在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发展是由于高度发展的现代工业在不断改变社会,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来源于企业活动对社会产生的影响,而且鼓励企业自愿承担社会责任的世界潮流正在向全世界范围内扩展。不少国家的立法,或者通过他们的判例,已经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给予确认。企业不仅是一个盈利的组织,而且是一个社会成员,盈利的组织毫无疑问应该最大限度的实现企业和股东利益,而作为社会成员理应承担社会责任,也就是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关系来说,应该做一个好的社会成员,好的邻居。

  什么是社会责任?这个内涵上的理解不同,作为企业社会责任大多数是指企业的社会义务,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涉及股东以及出资人以外公司其他的利益相关者。人们要求企业履行社会义务,就是要求企业的管理者进行决策的时候,对利益关系者的利益给予考虑,决策和行动的采取至少要部分考虑企业直接的经济技术以外的人。我们中国的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的时候,在第五章规定了社会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企业至少从三个方面履行义务。一个是其他法律已经做出的规定,公司应该遵守,比如说劳动法,环境保护法,还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凡是这些法律规定的公司应该履行。第二部分就是道德责任,公司应该遵守社会功德商业道德等等,第三点就是董事会在对公司经营做出决策,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这个公司实施管理的时候,也应在实现盈利目标的同时顾及到产生的社会后果,我个人觉得安全生产它是属于对这个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社会后果,应该承担责任,这是第一点。

  二,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搞好安全生产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应有之意。安全生产是企业经营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它毕竟涉及到很多的利益主体,任何不安全的因素都对员工的生命构成威胁,其次一个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其影响所及超出企业,企业安全事故中发生的救死扶伤往往不是一个企业可以完成的,由此造成的恐慌也不是企业自身可以消除的。所以不论是为了企业的利益,股东的利益,还是员工的利益,企业必须搞好安全生产,这也是企业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

  对这个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我觉得概括起来,企业在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义务方面至少有这么几点是值得重视的,归纳起来,第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安全生产的有关制度,每个企业都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这里面我注意到在安全生产法里特别讲到矿山和建筑施工的企业,还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备企业,应该特别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像这些建立有关制度的要求,这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每一个企业都应该遵守。

  第二点,建立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其他的法律法规,所有企业都应该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活动,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必须的资金投入,这一点也是必须的。同时按照生产法的规定,改进扩建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应该安全生产项目的施工跟主体项目工程的施工设计应该同时进行,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的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且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要负责。

  第三个义务,加强安全生产教育,这主要是体现在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各岗位的安全生产技能。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如果不经过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是不能够上岗进行作业的。除了这点以外,我觉得法律里面还规定了其他有关安全生产,这也是企业应该尽的义务。

  第四个,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经常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处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应当成为公司治理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我觉得公司的经营层,比如说公司的董事和高级官员,公司法是规定他们对公司是负有重视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官人员应该采取安全生产措施,而不采取安全生产措施,致使企业造成损害,并且因此造成损失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安全生产的问题应该也成为企业治理的问题,也应该纳入公司治理的部分,也就是成为公司治理的要求里边的具体内容。

  第三点,披露在安全生产上承担社会责任的信息,接受社会进度,应该建立这样一个制度,我们应该充分注意阳光政策在解决正面市场和腐败问题上的作用,对于安全生产信息披露这项制度的建立我个人觉得是必要的。披露企业安全生产的守法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处理信息包括设计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发生及处理结果,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信息,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保障项目的建设情况,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改善情况,安全生产的资金的投入与应用信息。规定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范应该是强行规范,毫无疑问强制披露安全生产信息,是会给企业增加成本的,但是如果这项制度对安全生产是有益的,那这个成本的增加是值得的。当然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披露制度也应包括安全生产信息披露责任制度。

  四,提高违法成本,促进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安全事故,特别是恶性的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其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原因是违法成本太低,为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必须进行必要的投入,甚至有的企业投入比主体工程项目的投资还要多,因此企业及其负责人在守法与违法之间选择宁可选择违法,也不选择守法。比如说违法成本可能不只罚款,比如赔偿的损害等等,假如就罚款这项来说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罚款额度最高20万元,这里边很难简单的说这个数额太低,但是在提高违法成本上应该与守法成本挂钩,违法者显得比较核算,这里面要注意一个问题,同是一种企业在同样条件下有的人支付了巨额投入,改善安全条件,有的人只是仅仅支付20万元的罚款,应该说在竞争上来讲也是有问题的。同时违法所得并不一定是违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得,上面我们谈到企业面临违法与守法选择时,很大程度上是在接受罚款还是积极为安全生产进行投入,改善安全条件。为促进安全生产,减少违法行为,法律不仅要着眼于制裁,或者更主要的不是制裁,是为了促进人们搞好安全生产,还可以借鉴国外在其他立法方面这方面经验,比如日本他们在反垄断法的经验,他们在违法行为上有对主动坦白实行减或者免的制度,我们可以考虑引进这样的制度。

  以上发言可能有不当地方,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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