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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水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8日20:51 人民网
“水是我们的命脉!必须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拿掉‘应当’、‘可以’等用词,多些刚性措施!” …… 25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烈的言辞中透着焦急。加大源头防治、更加明确政府责任、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等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 源头防治是重中之重 “现在的治理,大多是末端治理,重视污水处理,如果不从源头防治抓起,后面的治理难度就会更大”,与会人员普遍认为,治理必要,防治更重要,修订草案中应该增加“水污染防治应当从源头减污降耗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建议将“江河源头”划入保护区。现在的河流大多被污染,但是有些河流的源头还不错。他今年7月份到青海调研,因为西部在大开发,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非常高,如果也像长三角、珠三角一样招商引资、遍地工厂,就完全可能是东部低档产业的转移,孕育中华民族的三江源头就非常令人担忧了。 上游排污,下游遭殃。跨界污染长期以来就是导致水污染改善困难的难题之一,如何通过立法加以调节,与会人员积极出谋划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宋照肃建议,把“跨界水质超标,上游政府应予赔付”写进草案,并说这样有利于把责任主体化,有利于追究政府履责不力的责任。魏复盛委员也建议修订草案应增加“上游对下游水污染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负赔偿责任”,其理由是上游保护好了,要奖励,给你生态补偿,反过来,如果你造成了污染,造成了重大的事故,就要负赔偿责任。王梅祥委员还提出“省际断面水质考核制度”。 政府责任必须落到实处 进一步明确水污染防治的政府责任,是这次修订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一。草案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长抓米袋子,市长抓菜篮子,县长抓水杯子”,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对草案明确政府责任给予了充分肯定,但也提出,针对我国水污染防治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草案中规定的政府责任的力度还不够,且落实措施不够明确。 “保证饮水安全,这应该被视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梅祥说,“从现实情况看,很多地方出现水污染,问题就出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王梅祥建议,政府的责任必须进一步强化,如辖区内水源产生严重污染,或者治理不达标的,地方官员要引咎辞职。 如何防止责任“落空”?严义埙委员认为,关键的是地方政府的态度和责任问题,应该把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和刑法等其他法律责任联系起来。这样对政府的负责人,包括失职人员,以及拿了人家钱的责任人员,才会有处罚的力度,不然光说追究责任,都是空的。只有上面抓好了,下面一级一级才能抓好。 列席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顾惠生也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对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对本地区、本单位严重水污染长期没有治理好的”、“对放松监管造成水污染状况严重恶化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强烈呼吁追究刑事责任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中的执法瓶颈,也同样成为今天分组审议中大家关注的焦点。 这次修改超标就是违法,原来规定罚款是10万至100万,现在改为按照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倍数,就是排污越多处罚越多。许多委员认为,处罚力度还应该进一步加大,应当一直罚到那些违法企业不敢再犯法,甚至关门。 “我认为对违法行为或企业处罚还是太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何晔晖建议处罚力度要进一步加大,要让污染企业不想干、不能干、不敢干。 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章杰春指出,目前草案规定对违法企业的罚款额大多为1万元至50万元,少数罚款达到100万元,而许多违法企业的收益却远远超过被罚款的数字。 把排污罚款纳入年度预算,这是现实的嘲讽。针对个别企业不怕罚款的现象,列席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谭惠珠说:“假如不把刑事责任放到有关人的头上,他们不会觉得痛。” 何晔晖委员也表示,现在的法律责任在罚款数额上有了一定增加,但还应该增加刑事责任。王维城委员在审议时也说,虽然加大了经济处罚的数额,但是毕竟全部是经济处罚,但上百万的处罚对一些特殊的工厂和企业来说,仍然是违法成本低。严重的水污染问题,不能只用经济手段。对一些严重的向水体偷排剧毒液体、废液的严重现象,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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