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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获补偿逾千万权力会否被滥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9日11:32 民主与法制时报
站在深圳地王大厦第69层的观光台上,能清晰看到一座赭色小楼,像根顽固的钉子,深深扌契在遍布黄土和施工设 备的“蔡屋围金融中心”工地上。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近日,开发商京基公司开始动手拆除这座六层高的农民房。付出的代价是,与僵持了一年多的业 主蔡珠祥、张好莲夫妇签订了补偿总额逾1200万元的协议。这幢农民房建筑面积779.81平方米,补偿标准达1.6 万元/平方米,1997年时的建造成本120万元,补偿价翻了十番。有人认为这是物权法下保障私人物权的胜利,也有人 认为这是滥用权利的漫天要价。 各界关注华为众多员工辞职事件 据《广州日报》报道,《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最抢眼的亮点就是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 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提出异议,否则用人单位都应当与之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这一敏感时期,华为公司闹出“辞职门”事件,连续工作满8年的7000多资深员工要先主动辞职,领取补偿后 ,再重签劳动合同,据说,华为为此付出成本10亿元。在业界、劳动部门以及广大劳动者中间产生广泛的影响。 随后,沃尔玛裁员风波又起。对企业一再表现出来的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恐惧,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 专家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看,用人单位解除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 据了解,国家有关部门即将出台实施《劳动合同法》相关配套办法,对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不予认可,违规操 作的企业可能会得不偿失。新法还充分考虑到企业转产等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专家说,《劳动合同法》纠正了目前劳动关系的不合理现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渐成为常态,与国际上大多数 国家通常做法相一致。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在没有必要“谈虎色变”。 四川查处一起药品零售企业串通定价案件 据新华网报道,日前,四川省物价局向新闻媒体通报了一起药品零售企业价格串通案件的查处情况。8月17日,成 都市医药商会及所属会员单位召开理事会,研究并通过了《确定第一批名优药品统一市场零售价的决议》和《成都市医药商会 推荐品种违规销售处罚规定》。自9月1日起,成都市医药商会推荐的3种药品统一市场零售价开始在其会员单位及直营店执 行。 据四川省物价局负责查处此案的检查组介绍,根据群众举报,省物价局与成都市物价局从今年9月28日至10月中 旬,通过调查询问、提取实证,查实了成都市医药商会及所属会员单位的上述串通定价行为。此案提交四川省物价局案件审理 委员会审理后,被认定是一起典型的串通定价违法行为。根据调查结论,四川省物价局对这19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除责 令其立即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外,对19家企业给予警告处分。
山东法院将建案例指导制避免同案不同判 据《齐鲁晚报》报道,“同案不同判”是民众广为诟病的现象,山东法院今后将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省法院定期发布 典型案例,供各级法院判案参考。此举正是为了统一执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做到相同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日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规定》,向“同案不同判”宣战。 省法院发布的案例有什么效力,对审判有什么作用?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人士介绍,现在还没有明确赋予案 例法律效力,没有规定以后遇到类似案件必须遵循已有案例判决,公布的案例只是供各级法院审案时参考。但这仍会对统一法 律适用尺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起到积极作用。 据专家介绍,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能作为判案依据;而英美国家实行的是判例法,法院的 判决将形成“先例”,具有法律效力,成为以后法院判案的依据。近年来,中国是否要引入判例法成为激烈争论的话题,也涉 及司法改革的方向。而国内已有地方法院开始探索实行“遵循先例”的做法。案例指导制度也是向此方向改革的一项措施,但 案例的效力还有待最高法院予以明确。 农民工纳入南京 人大代表序列 据《东方早报》报道,日前,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在今年全市区县、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在 进城务工农民较为集中的地区通过直选等方式选出该类人群中的优秀者作为区县、镇人大代表。 将选出进城务工农民作为区县、镇人大代表补充进入人大代表序列,这在该市历史上是没有过的。从有关方面的统计 数据来看,常年在南京打工的进城务工农民已超过一百万人,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要保障这一群 体的利益。
专家建议交强险剔除财产赔偿责任 据《北京晨报》报道,实施1年多而备受争议的机动车强制保险(交强险),再次处于风口浪尖。在近日召开的“道 交法修改研讨会”上,法学专家和保险专家们达成的共识是,交强险应剔除财产赔偿责任。这或许将是医治交强险“保费高、 保额低”畸形现象的一剂良药。 从去年7月1日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法定强制保险交强险制度。其间,关于交强险“暴利说”一直不绝于耳 ,公众深信交强险存在高额利润,而保险商则一直抱屈。导致交强险畸形现状的诱因之一是道路安全交通安全法76条“无过 错推定”原则,后者的修改在公众暴风雨般的舆论中提上了议事日程。10月24日,实施了3年多的道交法第76条修正案 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有过错时,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将分 等级予以减轻,最高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但关注此法案的专家们对草案修改存有异议。“修改草案中仍然没有对交 强险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做出区分。”北京大学教授刘凯湘说,“我的意见是交强险解决的应该是人身伤亡所造成的 损失,对财产损失并没有如此特殊要求,因此没必要把它作为一个强制险保障的内容。”据其介绍,国外立法中,将财产赔偿 作为强制险是不存在的。
两高修改刑法罪名 新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调整后的新罪名于11月6日起施 行。 《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 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此外,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替代,取消“操 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替代。
新法律呼唤政府与 媒体的新互动 梅慕庄在《广州日报》撰文指出,面对突发事件,拒绝置身事外,紧追不舍地准确报道,是媒体“铁肩担道义”的责 任之所在;允许媒体置身事中,与媒体成功协作发布信息,则是政府妥善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利益的要诀。 今年11月1日,中国首部《突发事件应对法》开始施行。审议时删除了原草案关于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 行管理”和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凸显出政府执政意识的进步。 《突发事件应对法》所针对的是具有“社会性、危害性、严重性”三大要素的非常态事件。如果政府与媒体协作得当 ,媒体能在安抚公众情绪、保持社会稳定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媒体还能帮助政府迅速向公众传达重要的建议或指示。反之 ,如果媒体不能及时得到准确的信息,由于新闻传播本身的放大作用,信息的混乱、错误、拖延会在公众中造成非常不利的影 响,引起恐慌。 作者指出,中国正处于激烈深刻的社会变革期,“非典”以来,随着局部突发事件继续频繁发生,受着各方潮流的推 动,中国政府和媒体已然在逐渐地克服困难,向着新的互动阶段前进。这种新型互动虽然仍受着旧观念和既有利益的阻碍,但 新法律的施行、敬业者的奋勇、公众对知情权的要求,当能成为它的营养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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