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黛玉的家产哪里去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9日14:45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郭建

  林黛玉应该有的家产

  一般人读《红楼梦》,都会觉得林黛玉是个寄人篱下的贫寒孤女。可是,很多研究者得出的结论截然不同:林黛玉实 际上是有万贯家财的继承人,只是她的财产被伪善的贾府侵吞一尽!

  在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陈大康教授的新作《说红楼》里,详细分析了林黛玉父亲林如海的家境:林家是四代世袭侯爵 的显赫世家,到了林如海这一代才改为科举入仕,在小说里出场时担任的是以肥缺出名的扬州巡盐御史。而且陈大康指出:《 红楼梦》的作者并无意将林如海描绘为一个出污泥而不染的清官,相反,在几个重要的环节里,侧面描写了林如海深谙官场潜 规则、出资帮助贪官贾雨村恢复官职。因此,林如海依靠继承的祖业以及在扬州任官的灰色收入,应该积累起巨额的家资。《 红楼梦》第二十五回,王熙凤开玩笑,要给黛玉和宝玉说亲,说:“人物儿、门第配不上?根基配不上?家私配不上?那一点 还玷辱了谁呢?”显然,林家应该是和贾家一样具有万贯家财的豪富之家。

  《红楼梦》作者交代了林如海是林家的嫡传,可是在他这一代,人丁不盛,与林如海同辈的只有几个堂族兄弟,林如 海自己有过一个儿子,不幸到了3岁时夭折,只有黛玉这一个女儿。作者安排林如海的正妻贾敏先去世,到了小说第十二回作 者又安排林如海病重,10岁的黛玉由贾琏陪同赶回扬州。第十四回再出现林黛玉消息,则林如海已经去世。从小说的描写中 可以推算出贾琏花了3个月的时间来处理林家的后事。小说后面几回就大写贾元春被册封为贵妃娘娘,贾府为其省亲,修建起 大观园,银子使得如水淌一般。第七十二回,贾府的夫妇大管家贾琏和王熙凤着急找钱,贾琏发急地说:“这会子再发个三二 百万的财就好了。”很多研究者都认为,当年修大观园花的银子,就是这“三二百万”的横财,应该是林家的财产,合法的主 人应该是林黛玉。

  历史上女儿的财产继承权

  那么,林黛玉是否具有她父亲以及她父亲获得的林家全部家产的继承权利?当时的法律对于这个问题是否有明确的规 定?

  根据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成果,对于这两个问题都可以给出肯定的回答。

  中国古代法律对于财产继承问题相当重视,历代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古代法律将女儿分为在室女(未婚女儿) 、出嫁女、归宗女(已嫁后因种种原因回到母家居住),其继承的顺序各有不同。

  在湖北张家山出土的西汉初年《置后律》规定,如果死者没有儿子、父母与妻子也已经去世的,未出嫁的女儿可以接 替父亲的户主地位,获得土地房屋及其他的财产,并且在出嫁时将这些土地财产带到男家(住宅只有在邻接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这一规定),加入男方的财产。如果婚后丈夫去世或者离婚,女方仍然可以将这些财产带回,独立成户。但是已出嫁的女儿被 明确排除在外。另外,如果死者有儿子,女儿是否能够获得遗产,现在还没有看到材料。

  唐代法律《户令》,将在室女列为和诸子并列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和儿子一起继承遗产,不过能够继承的遗产 份额只是相当于未婚儿子的在平均份额外应该获得的聘礼的二分之一,作为她们的嫁妆。如果死者没有儿子,在法律上叫做“ 户绝”,按照唐朝《丧葬令》的规定,户绝的家庭应该由“近亲”将死者全部重要的财产“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 出卖,折换为现钱,在扣除了丧葬费用后的余额,平均分配给所有的女儿。如果女儿尚未成年,转换为现钱的遗产由当地政府 “检校”(清点)保管,指定监护的亲属支取扶养费用,等到未成年的女儿成年后,扣除抚养费用后再行交付;如果有出嫁的 女儿的,也要由官府检校保管遗产,调查出嫁的女儿及女婿是否有未尽孝道、谋取财产的行为,如果被认为有这样行为的出嫁 女,就被剥夺获得遗产的资格。

  宋代的法律发展了唐代法律的规定,并进一步限制了出嫁女的继承份额。在死者没有儿子的“户绝”情况下,宋代法 律做了一个重大的修正,规定任何人如果死后没有儿子的,其寡妇或宗族有权为死者设定一名“嗣子”来继承家产。在有寡妇 的情况下,嗣子可以得到和儿子一样的继承地位。但如果死者的配偶也已不在世,这位嗣子是由宗族设定的,那么这种所谓的 “命继子”的继承地位要比正常的儿子或嗣子差很多。

  和唐代一样,凡是死者没有儿子的户绝家庭,要由女儿或者立嗣的嗣子进行继承遗产的,都必须由当地官府进行遗产 的检校保管。这项立法的主要动机是因为户绝的遗产中的相当一部分是可能成为官府财产的,因此必须防止在遗产分配过程中 发生财产转移的可能性。

  后来,金元两代基本沿用宋代的法律。

  到了明代,朝廷法律大大简化了有关财产继承的内容。《大明令》的《户令》,将继承法规大加简化,规定死者如果 没有儿子的,可以由他的未亡人(寡妇)以及宗族来为他设定一个嗣子。嗣子应该从死者的侄子中推选,如果没有侄子的,再 依次推到堂侄、远房堂侄。如果没有为死者立嗣的,全部遗产都由女儿均分,无论是在室未嫁、或者是归宗、或者是已经出嫁 。如果没有女儿的,那么全部遗产就归政府。

  在《红楼梦》成书的清代,有关财产继承的法律完全沿袭了明代制度。

  贾府挪用了林家的家产

  从以上的综述,我们可以看到,到了明清时的法律,在财产继承上已经彻底贯彻了家族财产的垂直继承原则,即家产 只能由直系晚辈亲属来继承,完全排斥了旁系晚辈亲属财产继承的可能性。而且也废除了官府在私人财产继承问题上的遗产“ 检校”权力,完全任由死者的寡妇、宗族来保管、处理遗产。

  落实到《红楼梦》里的林家财产的继承问题,显然林黛玉无可争辩的是林家财产的唯一继承人。不要说她那几位堂族 的兄弟,即使是林如海有亲兄弟、亲侄子,也没有任何参与继承林如海遗产的可能性。

  但是,按照清代法律,如果林家有足够的有势力的亲属在扬州,是可以阻止贾琏以外舅身份来处分林如海全部遗产的 。林氏宗族可以出面来为林如海立嗣,找一个晚辈的远房堂侄来为林如海当嗣子,继承财产。那么贾家作为外亲,最多只能为 林黛玉争一份嫁妆,那林黛玉才真正落到了寄人篱下的孤女地位。

  显然,贾家在得知林如海病重时,已经计划好要准备排除林氏宗族的参与。贾母指定荣国府财产管理人贾琏陪同林黛 玉前往扬州,就是要贾琏来施展处置财产的能力。贾琏不辱使命,将扬州的林家财产处置干净,全部转换成了现银,转移到贾 府。

  陈大康教授指出,从作者的描写来看,这笔财产到了贾府是单列的账户,其中包括了林黛玉的日常开销。比如大观园 里的诸位小姐,不管是本家的、还是外来的,每月的零花钱都是由凤姐发放的,独有林黛玉的是贾母单独支给,就连林黛玉潇 湘馆的丫头们的月钱也是林黛玉从贾母处得到后给她们发放的。第二十六回中提到,贾宝玉打发小红去给黛玉送茶叶,恰好黛 玉正在给丫头们分钱,顺手就“抓了两把”赏了小红。

  由于在小说故事开场时已经安排了贾府正在走下坡路的伏笔,贾元春选上贵妃,应该是整个贾府东山再起的一个机遇 。因此贾府全体动员,为准备迎接元妃贾元春省亲,大兴土木、不惜宫本的要建造大观园,来讨好皇家。为此应该是挪用了接 收到的林家的这一大笔钱财。

  可是想不到的是,这一大手笔没有换来家族振兴,反而在建了大观园以后,贾府陷入长期的“经济萧条”,入不敷出 ,年复一年,根本已经没有办法归还林家的这一笔财产,因此从一般道理上讲,只有实现林黛玉和贾宝玉的婚姻,来个亲上加 亲,正好也就可以将这笔账目视为黛玉的嫁妆,来个“账底折账”的糊涂对冲。所以小说在描写贾母对于宝玉、黛玉结亲这件 事情上,总是相当的上心。尽管有着“金玉良缘”的说头,又有元妃省亲时的暗示,但是在曹雪芹写的前八十回里,贾母这一 头基调还是坚持宝黛结亲的打算。

  林黛玉是否知道家产被侵吞

  林黛玉进荣国府的时候还是个小女孩,但无论如何她对自己在扬州的生活应该是有印象的,肯定知道自己家也是和贾 府一样的大户富豪家。那么在自己父亲死后,难道就一点没有觉察到家产被贾家侵吞?

  在《红楼梦》前八十回,作者没有充分展开这条线索,也难以断定在作者原来的计划里是否打算进一步展开。不过作 者在第四十五回,描写林黛玉和薛宝钗谈心,林黛玉说“你又有母亲、又有哥哥,这里又有买卖地土,家里又仍旧有房有地” ,好像已经很有经济头脑,完全明白薛家既在京城、又在家乡置买有土地房屋“不动产”。可是她下面说的话却又很糊涂:“ 我是一无所有,吃穿用度,一草一纸,皆是和他们家的姑娘一样。”难道她已经把小时候家乡“有房有地”的日子忘得一干二 净?小说里对此也有伏笔在先,说到林黛玉刚进荣国府的时候,从家里带来的只有一个老得糊涂了的王嬷嬷,和一个小得不懂 事的小丫头雪雁,一直照顾她的大丫头紫鹃还是贾母特派过来的。是不是作者原来打算以此暗示她已经把自己家的万贯家财都 抛之脑后了?

  不过,陈大康教授在《说红楼》里并不同意这个说法。他认为,像林黛玉这样聪明的姑娘,应该是知道贾家侵吞自己 家财产的,只是她出于对贾宝玉的爱情,她愿意接受这个现实,“用五世先人积累的家产”来换取和贾宝玉的情缘,“这才是 曹雪芹构思中的‘绛珠仙子’”。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12月上半月刊)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