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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司机自掏腰包赔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30日13:37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邱伟)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使得道交法出台后引发的无责司机赔偿问题在各地有了明确的操作标准。 记者今天上午从多位京城法官处了解到,修改后的新规定将改变过去无责司机赔偿责任不明确、各地司法实践难统一的状况。 法官介绍,以一起未发生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的死亡事故为例,如果被撞身亡的行人是北京市城镇居民,其死亡赔偿金为39万余元。根据修改后的道交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39万元死亡赔偿金先由保险公司赔偿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费,余下的38万元,无责司机按照道交法76条的规定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最多3.8万元。 而修改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对司机的无过错赔偿责任予以明确,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判赔比例各不相同。 不过,由于商业保险不赔偿无过错责任,修改后的道交法第76条在适用中仍存在如果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无责司机要自掏腰包赔偿,而有责司机可由商业险赔偿的状况。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J179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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