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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律师禁止“同行同吃同住”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1日03:37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李克诚 建立“法官与律师关系”报告备案制度,规定多种情形法官应回避,法官不得要求律师提供赞助,不得向律师摊派费用……日前,江苏省高级法院与省司法厅在国内率先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暂行规定》。据悉,《暂行规定》共五章60条,对涉及诉讼业务的诸多环节,如立案、审理、调解、执行等相关程序,都详细规定了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充分阐述了各个交往细节的“应当”、“不得有”等情节。另据了解,该新规已得到最高法院负责人的肯定和批示。 “四种关系”法官应回避 针对律师与法官之间可能存在亲朋、同学等关系,进而可能影响到法官办案的公正性,此次新规规定并细化了“回避制度”:法官与律师之间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的,或者与律师之间存在不正当交往,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自行申请回避。律师也不得利用与承办法官或法院领导的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干涉、影响案件。 法官不得强制要求调解 基于法官和律师间可能存在的不正常关系导致司法不公,新规中也作了禁止性规定,如:法官不得向律师请求,违规采取(或解除)诉讼保全措施;不得违规为律师单方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将应当保密的材料违规给律师查阅;不得在委托评估、拍卖、鉴定、审计中违规确定机构、在执行中滥用强制措施等。为了避免一些法院或法官过分追求“调解率”,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此次新规规定:法官不得违反规定,强迫律师要求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禁止“三同”写进新规 法官在办案中与律师同行、同吃、同住,由律师买单,这被称为“三同”,这也一直是令当事人深恶痛绝的现象。《暂行规定》是第一次将禁止“三同”明确写入法规的。新规还指出:法官不得要求律师、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供赞助;不得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摊派任何费用。此外,法官不得参加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组织的,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座谈、研讨等活动;不得参加律师事务所的开业或者庆典活动。 “隐性交往”被禁止 公然索(行)贿是《法官法》和《律师法》等明令禁止的,但法官与律师中的极少数“害群之马”仍可通过隐蔽的交往来谋取利益。对此,《暂行规定》将这些“隐性交往”列出并明确禁止: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律师的财物;收受律师提供的干股;与律师“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委托律师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通过赌博方式收受律师财物;要求或者接受律师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授意律师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与律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财物等。 ◇亮点 四类关系将建备案制度 江苏率先在国内建立了“法官与律师关系”报告备案制度。该制度要求法官应主动申报本人与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的,以及与律师之间存在的交往情况,要予以备案。为防止法官与律师发生或保持不正当交往,江苏省高院表示应当落实法官轮岗交流制度。省司法厅则将建立律师违规违法行为档案和通报制度。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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