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市为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3日00:00 石家庄日报

  本报邯郸电(记者 杨伟广 王彬)自1月1日起,《邯郸市政务公开办法》正式实施。按照办法规定,当地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务活动情况及相关信息。否则,其主要负责人将受到相应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据悉,为政务公开“立法”在我省尚无先例。

  公民知情权不可侵犯

  据介绍,邯郸市推行政务公开已经多年,尤其是2005年以来,着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在深化和拓展政务公开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急需规范的问题。如有些地方和单位想公开就公开,想不公开就不公开,想怎么公开就怎么公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有的只是受上层管理部门的督促或是受群众强力请求才公开。

  为保证公民的知情权不受侵犯,同时将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邯郸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于去年12月21日制定《邯郸市政务公开办法》。该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按照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邯郸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必须依照本“办法”向社会公众,或者申请人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突发事件应及时公布

  国家行政机关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不需要公开外,其他的政务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宣布。目前,各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共有23项,其中主要包括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幅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国有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及产权交易;公益事业投资、建设及使用;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等。另外,对于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违法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处理办法;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也应及时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对外公布。

  行政机关接到市民获取信息的申请后,应当在15天内予以答复,最长不超过30日。如果申请人认为对方未履行公开义务,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如果行政机关弄虚作假,公开的内容不真实,或对投诉人、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监察机关将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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