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资200万保障工会干部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3日04:11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单芸

  上海市总工会昨天宣布,设立200万元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以保护企业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科学维权。据悉,市总工会出台了《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同时要求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也须相应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逐步建立自上而下的工会主席保护机制。

  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如下:

  权益受损情况一:

  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降职降级、停职停薪降薪、扣发工资以及其他福利的,或因被诬陷受到错误处理、调动工作岗位的,或遭受打击报复不能恢复原工作、享受原待遇的,或未安排合适工作岗位。

  相应保护措施:上级工会要会同该企业党组织督促企业撤销处理决定,恢复该工会主席原岗位工作,并补足其所受经济损失。

  权益受损情况二:

  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相应保护措施: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继续履行其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并给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发生劳动争议,工会主席本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上级工会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支付全部仲裁、诉讼费用。

  权益受损情况三:

  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本人不愿意继续在该企业工作,导致失业。

  相应保护措施:上级工会要为该工会主席提供就业帮助,需要就业培训的,要为其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在该工会主席失业期间,上级工会要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收入给予补助,享受期限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权益受损情况四:

  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残、死亡。

  相应保护措施:上级工会要支持该工会主席或者其亲属、代理人依法追究伤害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对于被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残的工会主席,上级工会要视其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于被故意伤害导致死亡的工会主席,要协助其直系亲属做好善后处理事宜,并给予一次性慰问金。

  权益受损情况五:

  非专职工会主席因参加工会会议、学习培训、从事工会工作被企业扣发或减少工资和其他经济收入。

  相应保护措施: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予以足额补发被扣发或减少的工资和其他经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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