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继女拒不认错妻子告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3日08:47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林小明

  本报讯 10年前,他在老家强奸同村女子未遂,被判入狱3年;去年,来晋江打工,趁“妻子”不在家,猥亵继女。昨天,晋江法院一审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四川人吴某有期徒刑3年。

  吴某,现年38岁,老家在四川广安一偏僻乡村。10年前,他看到同村女子李某身材好,两次跟踪她,欲强奸不成。

  次年12月1日大清早,他路过李某屋前,见李某独自一人在猪圈里喂猪,便上前调戏,图谋不轨。遭李某拒绝后,他看看四周没人,上前强行抱住李某,并按倒在地。李某大声呼救,李家的狗听到主人呼救,从屋里冲出来,向吴某发起进攻,吴某被迫逃离。不久,吴某被当地警方传唤,随后被当地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2年,出狱不久,吴某来到晋江安海打工。凑巧,云南女子徐某婚姻失败后,带着2岁的女儿也到了安海。经人介绍后,两人开始同居,虽未领证,但以夫妻相称,女儿也改姓吴,叫吴小红(化名)。

  去年9月2日下午2时许,徐某拿锅到外头修理。7岁的女儿躺在床上看电视。几分钟后,徐某回家,发现房门紧闭,推开门,被眼前一幕惊呆了:丈夫正穿裤子,女儿裸体躺在床上,身上盖着毯子。

  “你这个禽兽!你都干了些什么?”徐某狠狠地搧了吴某一巴掌。但吴某否认发生任何事情,也不认错。徐某当即报警。之后,晋江市检察院以吴某强制猥亵儿童,对他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吴某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罪名有误。被告人吴某是吴小红的继父,其作案动机卑劣,且认罪态度恶劣,又是累犯,应予以重罚。为保护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以吴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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