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市民赢了官司却走不出执行怪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3日20:34 记者观察

    撰文:清于

  这本是发生在江苏连云港市一起普通的民间借款纠纷案件,但是,当地方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面对法律文书实施的蹊跷做法,却令知情民众表现出了难以平息的愤慨.

  近几年来,连云港市腾浪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经理陈宽军以购买土地开发房地产为由,先后向谷梦柯、宁某某等人借款。但是后来因陈宽军借款久拖未还,谷梦柯、宁某某分别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陈宽军偿还谷梦柯、宁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用,后因陈宽军久不执行法院判决,案件依法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但是,令谷梦柯他们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由于地方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视法律如儿戏,使法院依法为他们保全的财产只能留于纸面,他们作为财产保全排序第一申请执行人分文未能拿到应得的本金及利息。

  在经历反反复复的执行波折之后,他们感到非常困惑,他们不知道也无法预知这条执行道路到底有多长?不知道他们的合法权益何时才能真实得到维护?!

  谷梦柯是连云港市新浦区居民,从事个体经营。宁某某是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居民,在新浦区从事饮食服务业。2005年6月29日,宁某某经朋友介绍借款连云港市腾浪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陈宽军,当时陈宽军说好三个月后还款,但三个月后,宁多次催要,陈也多次答应还款,但就是没有还。后来宁看要款无望,就于2006年4月5日向海州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因陈宽军借款不还的债权人谷梦柯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历这场官司后的谷梦柯、宁某某,几乎倾家潦倒,身心疲惫,但为了生存,赢了官司的他们又被逼走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

  买土地:是搞地产开发还是倒卖?

  债权人: 没想到“大老板”也能骗人!

  陈宽军原是江苏省东辛农场职工,2002年已经下海经商的他来到连云港市组建连云港市腾浪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2004年陈宽军与连云港市交通银行签定协议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下新浦区南城镇一宗土地。同年陈宽军以90万元购买下连云港市粮食局下属单位南城粮管所地产,2006年9月,该宗地产因城市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800多万元;2004年陈宽军以70万元购买了连云港开发区新光村一宗地块,2005年因开发拆迁获政府拆迁补偿330万元。2005年陈宽军以165万元在新浦区购买下一宗地块……几年来,陈宽军均以开发房地产名义购买地块,但从来未搞过一块房地产开发。

  据知情人报料,从陈宽军任腾浪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经理以来,他就以购买土地开发房地产为名,大肆向社会集资和借款。受害人宁某某说:认识陈宽军是2005年4月份经多年的好朋友刘苏介绍的。宁某某是开饭店的,经朋友介绍后,陈宽军就经常到宁的饭店来吃饭,每次吃过饭后就及时以现金结账,从不欠账,二个多月都是如此,这样给宁留下较好的印象。在2005年6月的一天里,陈宽军就以开发房地产缺资金向宁提出借款,开始宁未同意,后来经朋友反复说合又到陈宽军公司考察后也就同意了。从2005年6月29日起宁某某先后借给陈宽军57.5万元,当时陈宽军说好三个月后还款,但三个月后,宁多次催要,陈也多次答应还款,但就是没有还。后来宁看要款无望,就于2006年4月5日向海州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因陈宽军借款不还的债权人谷梦柯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历了这场官司的谷、宁二人说,没有想到经朋友介绍的大老板也还骗人!

  两级法院:坚持依法判决

  职能部门:阻碍法院执行

  2006年10月19日江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连民一初字第006号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宽军、陈宽中(担保人)连带偿还原告谷梦柯借款17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860元及保全费用6000元,陈宽军不服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于2007年7月5日下达了(2007)苏民终字第0052号判决书,驳回陈宽军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8月14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连执字第0135号民事裁定书,将谷梦柯申请执行陈宽军借款案件交由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谷梦柯对此说:案件审理期间,谷梦柯向一审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诉中财产保全,经审查投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诉中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于作出了(2006)连民一初字第006-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宽军的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南城镇西大街12号的土地使用权,并于当日送达协助执行单位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同日又向连云港市建设局送达了(2006)连民一初字第006-4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书依法要求连云港市建设局将陈宽军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南城镇西大街12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拆迁款180万元冻结,停止向陈宽军及有关部门支付。

  自从办理了财产保全措施后,谷梦柯就开始反反复复找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市建设局主管拆迁款项的徐处长答复:你的款是跑不掉的,法院已经查封了,我们一定会如数给你的,你就耐心等待,不要到处跑了。一年后,她的执行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改为新浦区法院执行,于是她又奔波于新浦区法院,获悉款已被市建设局违法下拔到新浦区拆迁办,后谷梦柯找市建设局和新浦区拆迁办,市建设局徐处长答复,她的款拆迁办如果不给,他会负责给的。

  然而,谷梦柯没有想到新浦区拆迁办的答复却是:法院说查封就查封了?法院也要听政府的,领导叫给谁就给谁。

  而结果也就真的形成了“法院也要听政府的,领导叫给谁就给谁”的事实:1、依法被查封的连云港市新浦区南城镇西大街12号的土地使用权在未经过任何法律程序下由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动迁;2、连云港市建设局在接受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暂扣了近300万元的拆迁款,却未经人民法院同意又将钱划给了新浦区拆迁办;3、从拆迁改造指挥部的《关于申请划转陈宽军拆迁补偿余款到新浦区法院账户的请示》来看,货币补偿金额为8520443.00元,法院已经执行支付的补偿款6459826.25元,而谷梦柯作为财产保全排序第一申请执行人却分文未能拿到。

  今年50岁的宁某某说,他借给陈宽军的钱是自己开饭店辛辛苦苦多年积聚下来的,2006年5月9日,海州区法院(2006)海民二初字第100号判决书判决陈宽军还我借款及利息等,没想到官司赢了,却拿不到钱。他说:审理期间,他就对陈宽军的部分财产予以了保全。到2006年底,陈宽军被保全的土地款850万元开始偿还欠款时,他就要求给予偿还,但相关单位不是搪塞就是推诿,总是叫等等再等等。

  2007年8月8日新浦区逝迁办以西南出入口拆迁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向市拆迁办上报了:“关于申请划转陈宽军拆迁补偿余款到新浦区法院账户的请示”的文件,请示中提出“四家法院对陈宽军的债务案执行问题由新浦区法院统一协调解决”,市拆迁办同意此意见。

  区法院:依法“亮剑”违法者

  受害人:坚信社会总有公道

  2007年12月6日,为了切实维护法律尊严,新浦区法院向阻碍执行的新浦区拆迁办公室依法下达了通知。这里有必要把此通知全文记录如下:

  新浦区拆迁办公室:

  因陈宽军有多起借款纠纷案件在诉讼和执行中,原告人或申请人得知陈宽军在新浦区南城镇西大街有房地产,且该房地产因城市拆迁而有拆迁补偿款800余万元在你处时,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和扣留。人民法院向你处依法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陈宽烟的拆迁补偿款进行诉讼保全或扣留,而你办却违反法律规定,不顾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款已查封或扣留的事实,却擅自向徐军(56万元)、市区信用合作联社(3359826.25元)共支付3919826.25元。致使多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法得到执行,当事人情绪激烈,纷纷上访。你们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办在7日内追回被擅自处分的人民币3919826.25元。如逾期不能追回,本院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二00七年十二月六日

  通知让谷梦柯和宁某某又看到了些许希望,谷梦柯流着泪说,她的这些钱是这十几年来辛苦积攒下来的,被人骗去很是不幸,可让她感到悲哀的是个别顶着政府头衔而谋己私利的人亵渎法律、抵制法律,使自己依法能够得以追回财产的希望,在依法的一次次执行过程中破灭了!

  作为一个普通市民,在面对相关职能部门公然违法违纪的现象,他们感到不寒而栗!

  他们已经走了太多的法律途径以求能够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可眼下除了身体与精神的双重痛苦外,他们仍然什么也没有得到!但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决打击腐败的大形势下,他们依然坚信违纪违法者总有被追究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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