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公司”竟是个体所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4日06:11 长江商报

  男子向合伙人索要40万投资款

  本报讯(记者 王娟)提供40余万元实物入股,与朋友合伙开公司,由朋友打理日常事务。可公司突遭意外,被骗走200多万。周某在追查骗款一事时,偶然发现朋友开的并非“合伙公司”,而是以其个人名义开的个体工商户。周某感觉上当,将朋友告上法院,要求返还投资款。昨日,此案在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开庭。

  “合伙公司”被骗260多万

  据原告周某称,2004年初,朋友王某找到他,说要合伙做建筑钢材生意,赚钱很快。周某心动,于是以实物入股,提供了价值40多万元的钢管和扣件。王某也以相同方式入股。两人商定,王某担任公司法人,周某为股东,日常事务由王某负责打理,周某负责记账。公司每月支付周某800元工资,两年后再分红。

  几个月后,王某告诉周某,公司已按约定办好,即刻就能运转。公司办起来后,生意还不错,周某也就很放心让王某去打理。2004年9月,王某突然告诉周某,公司的建材被人骗走了,损失260多万。周某很着急,王某安慰他说,已经报案,一定要追回这笔钱。

  “合伙公司”以个人名义成立

  2007年2月,王某告诉周某,事情拖这么久都没有进展,看来钱是追不回来了。周某不甘心,开始自己调查此事。当周某去工商部门查找资料时,发现王某所说的成立“合伙公司”,原来是以王某个人名义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周某认为,王某是在欺骗自己,将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变成了他个人财产,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他40多万元的投资。

  法院未当庭宣判

  法庭上,被告王某辩称,虽然公司是个体经营户性质,但实际上是几名股东合伙经营,是“个体户”还是“合伙公司”并不影响股东的利益,公司的资产也不会成为王某个人财产。王某认为,周某之所以告他,是因为见公司被骗,怕承担损失。周某作为合伙人,可以要求进行清算,但不能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法官认为,如果王某当初是采取欺骗行为让周某入股,那么应该返还投资。但从庭上所提交的证据来看,周某未对此提供充足的证据。如果没有欺骗行为,那么两人属合伙经营关系,应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法院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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